快递涨价还是区域调价(价格协同阴影下的快递涨价)
2017年10月10日,中通在“双十一”网购节来临前夕率先宣布提高快递运费次日,韵达也宣布提高快递运费10月12日,媒体又曝光,圆通也于10月11日在内网通知:1公斤以内快递费每票上调0.3元,1公斤以上每公斤上涨0.3元三家的涨价理由大同小异都涉及:运输成本、人工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上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快递涨价还是区域调价?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快递涨价还是区域调价
2017年10月10日,中通在“双十一”网购节来临前夕率先宣布提高快递运费。次日,韵达也宣布提高快递运费。10月12日,媒体又曝光,圆通也于10月11日在内网通知:1公斤以内快递费每票上调0.3元,1公斤以上每公斤上涨0.3元。三家的涨价理由大同小异都涉及:运输成本、人工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上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
接踵而来的涨价消息引来各大媒体和广大网民的普遍关注,担心其他快递企业也会纷纷上调快递费用,也有媒体和学者怀疑快递公司先后宣布上涨快递费是“早有预谋”的价格协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在舆论压力下,圆通旋即又宣布放弃近期上调快递费的计划。
同样应该注意的是,包括菜鸟网络和业内专家在内,也有一些声音支持快递公司涨价,认为快递业的服务提升需要快递公司通过涨价来获得更多毛利润,从而稳定基层派送队伍、加大技术与硬件投入。这样的观点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中证网也在2017年10月12日报道“申通快递方面则表示:’不排除涨价可能。’”
那么,无论是反垄断执法者,还是网购消费者和业界人士就都会面临下面几个问题:
这一波“双十一”网购节前的快递涨价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呢?
到底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为何中通、韵达敢于无视《反垄断法》禁止协同涨价的规定先后宣布涨价呢?
怎样才是正确的“涨价姿势”呢?
快递涨价背后的逻辑
首先,无论什么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客户利益的保障,根本上取决于竞争环境,以及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文化。
顺丰能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保持较高的利润率,客观上与其直营模式长期以来在快递业,尤其是商务件、生鲜快递服务上的好口碑直接相关,而不是仅仅因为其收费高。涨价,让消费者或者商家支付更多给快递公司,尤其是加盟式快递公司,未必就能带来服务提升。这也是目前中通、韵达先后公开宣布涨价后,顺丰表示“不跟”的自信所在。
第二,成本上涨,并非快递公司涨价的充要条件。
无论是纸箱、胶带价格,还是人力成本、运输成本、检验检测成本的上涨,并不是直到近一两个月才凸显的。但实际上,过去五年快递公司的运费非但没有上涨,反而在持续走跌。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中国快递均件收入已经从2005年的27.7元/件,下降到2012年的18.6元/件、2013年的15.69元/件、2014年的14.65元/件、2015年的13.4元/件,并仍呈逐年下降趋势。其原因恰恰在于激烈的竞争环境。
换言之,只要有效竞争的环境依旧存续,快递费可能会伴随差异化服务而更加多元化发展,但全面上涨的基础仍是不存在的,尤其是新技术和基础设施投入在不断提升中国物流效率,快步增长的网购规模刺激快递业规模效应不断凸显的大背景下。
一个突出的例证是,在快递业和电商平台竞争激烈的背景下,“2015年2月1日,顺丰执行新的价格体系,按照距离和地域的综合因素考量,精细定价策略,使运价有升有降,总体仅微涨2%左右,这也引发了行业的集体围观和热议,但是,没有一家跟进。”(彭苏平:《中通、韵达突然双双涨价!一组数据透露涨价背后“隐情”》,2017年10月12日载《21世纪经济报道》)
第三,中通、韵达调整的涨价幅度可能远高于成本上涨。
三通一达等主流快递公司面临的成本上涨幅度远低于目前媒体透露的涨价幅度。
例如,《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提到:“今年6月1日,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百世汇通、天天快递集体就将快递派费在原有基础上上调0.15元/票。……作为快递行业不可缺少的包材——瓦楞纸箱价格同比去年同期,上涨了7成左右。一个纸箱售价因此涨价0.2至0.5元不等。”而根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登录中通、韵达费用查询系统发现“北京寄往上海、广州等地的首重费用已经从原来的每公斤12元上涨到15元。”那么这上涨的3元费用比实际上纸箱价格上涨和派单费上调的总和0.35元到0.65元要高出2.65元到2.35元。而且,据新浪网转发AI财经社记者严冬雪的报道,“韵达内部人士认为,由于各家快递基本已实现快递箱的循环利用,近期的纸箱价格上涨,对这一决策影响不大。“由此也可以推测各大快递公司都有快递箱循环利用机制来管控纸箱成本。
运输成本方面,2017年9月29日成品油价格调整前,国内成品油调价已呈现“七涨六跌五搁浅”的格局,汽油累计跌幅为260元/吨,柴油245元/吨。即便考虑到飓风“哈维”重创美国石油主产区后国际油价在三季度出现上涨,9月29日国内汽油上调210元/吨,柴油上调195元/吨,2017年全年汽油、柴油价格也是稳中有降,且国际原油市场缺乏继续大幅上涨的后劲。
即便胶带等成本价格也有上涨,那么在中通、韵达都没有公开承诺为快递员提薪、或者加盟快递公司都为快递员办理“五险一金”的情况下,每个快递件上涨3元也会显得涨幅过高。而伴随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重金投资的饿了么未经反垄断审查就成功收购百度外卖后,对外卖员的补贴力度很可能会不再像以前那么多,也会缓解快递公司快递员向外卖业流失导致的人力成本升的压力。
而该韵达内部人士主张提高快递费是为2018年兼并重组做准备的观点则更显牵强。因为短期内提高快递费用对于动辄几十亿的并购成本而言显然是杯水车薪。
第四,中通、韵达联袂涨价的核心冲动来自资本市场。
对于中通、韵达联袂涨价的靠谱解释是资本市场角度的分析。
过去一年多,国内主要快递公司先后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客观上会面临着通过提高利润率来推高股价的冲动,尤其是在韵达股份将在今年12月25日解禁1.54亿股,申通快递将在2019年12月27日解禁12亿股的背景下。
2017年半年报数据显示,中通和韵达的市场份额在持续扩大,同时利润率排名靠前,分别达到21.8%和17.4%。圆通速递公布2017年中报报告显示,营业收入82.1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3亿元,比上年增长4682.6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8亿元。那么如果“双十一”网购节快递业再开始价格战,那么三家快递公司取得的利润率必然不保,股价也会回落。快递单量越大、市场份额越高,反而会使这些快递公司利润损失越多。相反,如果能够协同涨价,至少像圆通那样把可能的派单费上调和纸箱费上涨全部转嫁给商户或终端消费者,就能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和估值前景。
另一方面,虽然媒体报道中通、韵达在宣布涨价后,各网点实际还没有执行涨价通知或者还没有接到正式的涨价指示,但是中通、韵达已经带领国内快递业上市公司的股价普遍上涨:在美股上市的中通快递股价大涨5.6%,市值一天增加了5.4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5.87亿元);10月11日韵达宣布涨价后,韵达股份一度涨停,至收盘时韵达股份上涨5%,市值增加29.33亿元,申通快递上涨4.36%,市值增加17.61亿元,顺丰控股报56.52元,上涨0.93%,市值增加22.94亿元,圆通速递报22.68元,上涨1.89%,市值增加11.85亿元。
因此,即便中通、韵达、圆通最终因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放弃涨价计划,也足以给相关股票的短线投机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了。
第五,阿里巴巴与菜鸟网络的策应。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彭苏平报道,“在2010年前后,各快递公司还有涨价的‘传统’,曾掀起多次小的‘涨价潮’。以2011年为例,3月份有几家公司宣布涨价,9月份,圆通也在官网上宣布提高其快递价格,不久后,顺丰也跟进。”
那时《反垄断法》虽已生效近三年,但是由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反垄断执法局的执法编制长期只有2个人,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才生效不久,所以重庆、湘潭、宁夏等地方物价执法部门仍只延用《物价法》查处了一些快递公司的联手涨价行为,或者像浙江省兰溪市物价局则只进行了告诫。
阿里巴巴上市前后,严重依赖阿里巴巴电商业务的“通达系”一直迫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的压力而不敢涨价,从而维持了阿里巴巴电商业务增长数据的成色。但是,伴随着2015年国内股灾对阿里巴巴市值的影响,以及阿里巴巴旗下菜鸟网络持续大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对业绩数据的负面影响,阿里巴巴股价一路从2014年11月的120美元高点下跌至57.2美元。这虽然为阿里巴巴,以及马云、蔡崇信等阿里巴巴创始人和中概股投资基金一个很好的回购或买入机会,但是也需要持续保持较低的快递费用刺激网上交易量的上涨来维持基本面。
在2017年国内网购市场增速放缓、天猫份额回落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当2017年10月10日,阿里巴巴股价一度达到184.44美元,甚至超过亚马逊市值时,继续靠较低的快递费来刺激网购规模增速已然事倍功半。因此,阿里巴巴通过菜鸟网络接受采访来表态支持中通、韵达涨价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对同时投资了阿里巴巴和中通快递的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等投资机构而言也算是投桃报李。
更重要的是,阿里巴巴市值的发展,受到菜鸟网络盈利水平的影响。后者直接取决于既作为菜鸟股东,又是菜鸟用户的通达系快递公司是否能在包裹量持续上升的同时继续不打折扣地向菜鸟网络交纳的平台信息服务费。所以,面对急于提高利润率的通达系快递公司,支持其涨价对阿里巴巴也是有利的,更何况这样的涨价也同样可能影响到那些由中通、韵达派送的京东非自营产品,并不会导致阿里巴巴天猫和淘宝商家因此而大量转向京东平台。
尤其是在天猫此前刚刚推出“买贵必赔”服务政策,引导入驻商家以价格普遍偏高但物流速度好的京东自营产品标记为定价“焦点”后,天猫入驻商家也会在包邮定价时兼顾快递费上涨,同时做到不高于京东自营同款商品价格,进而争取获得天猫平台的更多流量导入。而这也就使得天猫入驻商家不得不在“双十一”的包邮价格设计中把快递费上涨纳入考虑,要么牺牲部分利润,要么放弃以往的低价竞争模式,协同把包邮价格上调到接近京东自营平台同款产品的水平。
另外,经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无条件批准,今年3月一直以低价竞争来扩大份额的天天快递作价42.5亿卖给了阿里巴巴参股的苏宁,身为申通创始人和天天快递总裁的奚春阳和申通方面获得账面收益约24亿。而这也使得快递业失去了刺激价格竞争的鲇鱼效应,为涨价创造了条件。
随后,阿里巴巴菜鸟裹裹联手天天快递和阿里巴巴参股的圆通、汇通百世,开发了“准时达”服务,使用户可以支付4元来预约送达时间,为三家嫡系快递公司增收。在阿里巴巴承认对圆通、汇通百世和苏宁具有实际控制权之前,这种定价模式实际上限制了与菜鸟网络相关预约送达服务具有潜在竞争关系的三家公司在预约费用上开展竞争的可能性,同样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但是,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者予以查处前,这种增值服务的定价不排除也可能被用于:一方面为其他快递公司上调快递费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相关涨价安排提供用户对4元预约费用接受程度的数据,甚至可能给入驻商家或快递公司提供信息指导或技术支持,以便根据消费者以往使用预约服务的情况,“看人下菜碟”般“智能地”定向涨价。
联袂涨价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竞争对手之间通过书面协议、口头协议,行业协会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来操纵价格,都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这样的价格串谋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没有导致严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实践中,价格操纵行为都必然使消费者福利受损,且通常不能被视为提升效率的必要条件,因此除非是涉及维护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情形,否则都不能被豁免禁止。违法者都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前段的本意,被处罚其所属集团公司上年度全球所有营业额1%至10%的收入,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一)按限制竞争协议查处
实践中,分管限制价格竞争行为的国家发改委只查处过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来达成限制价格竞争协议的案件,包括通过当事人供述,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违法企业者达成价格串谋的案件。例如201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聚氯乙烯树脂(简称“PVC”)经营企业通过微信聊天群串谋价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曾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五家公司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但是,“负责侦办此案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介绍,这些企业在协商价格时故意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仅靠口头约定,给侦查带来了不少难度。”
同样,对于中通、韵达先后宣布涨价的行为能否定性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也首先取决于国家发改委能否依据职权,或当事人举报,通过现场突击检查等调查手段来找到快递企业串谋涨价的书面证据。如果像查处别嘌醇案那样,无法获得书面证据,那么对串谋定价的口头约定进行举证就比较困难,只能看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自首坦白来争取从轻处罚,或者从相关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的口供中找到能够彼此印证的口头证据。
(二)按协同行为查处
为了避免因举证困难造成口头限制竞争协议大行其道,欧美竞争执法机构发展了对“协同行为”的查处。我国《反垄断法》也引入了对协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欧美实践,即便缺乏证据证明涉案企业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合意来限制价格竞争,但是只要存在同时、相近幅度的涨价,无论参与的企业具有多少市场份额,只要缺少正当理由的平行涨价行为都被视为事实上限制了价格竞争的“协同行为”。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一家龙头企业先公开宣布涨价,而其他竞争对手随后心照不宣地跟进,从而固化市场份额,共同牟取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前者相当于在向后者发出协同涨价信号,只有后者响应,使他们客户在短时间内都难以找到替代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涨价,避免客户严重流失。
实际上,《反垄断法》生效九年来,煤炭、钛白粉等原材料,水泥建材、房地产、造纸、航运、酒店等行业涉嫌构成协同涨价的行为屡见不鲜,但是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至今还没有依据该法成功查处过一起这类“协同行为”。即便是2011年联合利华与宝洁、立白、纳爱斯等日化企业曾经上演过同样的协同涨价,最终国家发改委也只是依据《价格法》以“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处罚了联合利华200万元人民币,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力度也远逊于《反垄断法》的尺度,也没能追究其他跟风涨价日化企业的法律责任。
而中通宣布涨价后第二天,韵达、圆通就跟进的做法很难被视为一夜之间的“突发奇想”。所以,这样接踵而至的涨价,已经构成了心照不宣地“协同行为”。即便各快递公司都像圆通那样以0.3/元每票的低幅度涨价,也涉嫌限制竞争。因为各快递公司成本结构、运营效率和消化成本上涨的能力不同,所以几乎同步以相近幅度涨价也会涉嫌固化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应当依据《反垄断法》予以查处。
为何敢涉险《反垄断法》?
中通、韵达敢于不惜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先后宣布涨价,一方面是因为协同涨价、口头串谋涨价的举证较难,国家发改委可能因担心举证不足被涉案企业起诉,而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处罚力度普遍畸弱。
首先,《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要中通、韵达、圆通在先后宣布涨价后,暂时不实施协同涨价行为,而是观望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者的态度,那么即使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也只能被各处罚上限50万元的罚款。而圆通撤销近期上调快递费用的做法也可能被视作“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而被处以50万以内的罚款。只不过,这样的罚款相比三家快递企业宣布涨价后的市值上涨以及由此给一些投资者短期投机行为带来的收益,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国家发改委在依据该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时,无论违法行为持续多久,涉及面多广,都几乎没有没收过一家违法企业的违法所得。那么,即便中通、韵达实施了协同涨价行为,只要上涨的费用所带来的违法收入高于两家企业2016年销售额的10%,那么就是有利可图的。而且,从近期发改委系统查处山西电力企业价格操纵案、华润孙公司操纵原料药价格案、PVC价格操纵案的处罚尺度来看,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内资企业处罚水平一直维持在1%到2%上年度销售额之间,远低于对高通、奔驰等外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即便是对2012年已经因操纵保险粉价格违反《反垄断法》的湖北宜化,也只是按上年度相关销售额2%处罚,并没有因为“再犯“而顶格处罚上年度相关销售额的10%,更没有违法所得。
加之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实际处罚的罚款都是以直接涉案的公司涉案产品或服务上年度销售为计算基数,而非集团公司全球收入为基数,因此最终的罚款金额往往对涉案集团企业而言就如九牛一毛般无关痛痒。
在这样的多重背景下,中通、韵达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先后宣布涨价,也就不足为奇了。
正确的“涨价姿势”
诚然,快递公司需要更多的利润来刺激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更高效的配送,更少的投诉率。但是,这适宜通过差别定价,来引导商户或消费者选择增值服务,例如小件快捷通道、包裹纸箱循环使用通道、预约送达服务等。
而且,伴随着利润增加,技术研发与管理升级,企业整体效率会提升,因此在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做到有升、有降,通过非增值服务的降价来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对其他同业竞争对手形成竞争压力。相比之下,“只有升,没有降”的一刀切涨价,则仍会有固化市场份额之嫌,同样不利于价格竞争。
第三,为了保障客户不会被快递公司的涨价策略打个措手不及,避免商家在促销季开始前夕,被迫接受快递费上涨,并将其转嫁给终端消费者,快递公司应当为调价政策的落实留够两到三个月的合理过渡期,而非动辄“从即日起”就开始涨价。而这样的调价安排也就使竞争对手之间会观望先调价一方所面临的市场反应,更好地安排自身竞争策略,同时也对先调价一方,形成了足够的威慑。这样也有利于避免全行业价格过快上涨。
第四,在面对上游纸箱、废纸收购价格上涨过快、过频繁的情况,快递企业更应当及时向反垄断执法反映,举报上游企业涉嫌操纵价格、囤积居奇的案源线索,避免把上游企业违法操纵价格的恶果转嫁给客户或者终端消费者。
第五,具体的涨价幅度不应该达到或超过5%至10%。因为根据国内外反垄断法实践常用的假定垄断测试,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可能持续地涨价超过这个幅度,而无须担心客户流失带来的损失。
长远来看,中国网购消费者群体巨大,跨境电商、消费信贷发展迅猛。这些都会为中国电商业和物流企业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后劲儿。因此,无论是电商寡头、菜鸟等物流信息平台,还是快递公司,都应着眼长远,而非被短期资本市场的诱惑所裹挟。而这不能光靠企业自觉,还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例如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目前仅有的8个反垄断执法编制,睁大眼睛,及时对快递业涉嫌协同涨价的行为,以及上游造纸业、胶带制造企业过快、过频繁的涨价行为展开调查,惩前毖后,捍卫中国5.14亿网购用户的利益,保障中国电商市场上下游各环节的有效竞争。
(作者刘旭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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