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化工行业污染还大吗(化工产业邻避)
爆炸、污染……令人谈“化”色变
8月4日晚,黎巴嫩首都贝鲁特发生强烈爆炸,数百栋房屋建筑和大量汽车被摧毁或受损,很多街区的玻璃被震碎,部分构筑物彻底坍塌。爆炸的原因是海关部门2014年收缴的2750吨硝酸铵在仓库保存不善。大爆炸导致171多人死亡,6000多人受伤,另有数十人失踪……
如果说大爆炸是令人胆战的事情,还有令人心惊的……
8月19日晚间,上市公司海翔药业子公司台州市振港染料收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上市公司海翔药业子公司台州市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台州市人民政府网上今年4月发布的一份关于印发《2020年台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显示,有231家公司被纳入台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振港染料也位列其中。事实上,早在2018年7月,海翔药业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瓯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华化工”)就已经因为环保问题受到过处罚。
与此同时,河南省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七里营镇龙泉村西桥上游一支排(东孟姜女河一支排)河内水颜色正常,而不远处的龙泉村东桥上游一支排河内河水却呈现红色,两桥之间的一段暗涵正好通过河南省龙泉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泉药业)厂区。执法部门随即委托蛙人对流经该企业厂区的这段暗涵进行勘察,发现暗涵内有一根直径约15CM的PVC管道,管口呈红色。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这条PVC管道最终连接在龙泉药业厂区内的设备上,现场对该管道内水样(呈红色)提取检测,呈强酸性。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近期,全国各地都查处了部分企业违法偷排,污染了河道水质的环境案件,很多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打击偷排偷放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正是因为化工产业本身的危险性,再加上个别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导致很多地方的公众公开抵制反对化工设施项目的建设。公开报道显示,厦门、大连、宁波等地因PX化工项目引发群众抗议政府,甚至出现示威游行的群体性事件……
20世纪70年代,国外学者便着手研究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反抗事件,这种因居民或者单位担心与建设项目(化工厂、核电站、垃圾场等)离得近,对自身的健康、环境质量、生活安定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反对抵制项目建设的现象称为“邻避”效应。被临近居民厌恶的项目设施即称为“邻避”设施。
如何面对“邻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PX几乎成了一个令人谈之色变的词语,由此引发的关于石化产业布局、决策机制以及邻避效应(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激发嫌恶情结,并采取强烈、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的思考也一直在持续。面对公众,首先是企业的自律。
海翔药业称,公司已按照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的相关决定,停止振港染料生产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整改工作,待征得相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振港染料将尽快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相关环保部门。根据目前相关安排,振港染料计划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
然而,企业周边的居民却对企业的承诺信心不足。
面对“邻避”现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其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重金属超标的污水属于有毒物质。依据《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暗管偷排有毒物质等污染物的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环境法益,触犯污染环境罪,达到构罪标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比,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法律责任外,还有行政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领域拒绝“公地悲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我国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宪法层面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我国不断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
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件。《刑法》、《侵权责任法》设立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污染责任”。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国家还制定了1000余项环境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件。
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环境执法不力的现象显著,特别是责任主体范围狭窄、政府环境责任虚化、行政处罚普遍偏轻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够严格,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切实实施。
专家呼吁,环境行政部门应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应依照法律严格执法,彻底落实法律责任,彻底改变环境执法不力的现象,使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得到实施,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可喜的是,作为中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第一案,曲靖铬渣污染案,近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组织下签署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终于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事件起源于2011年8月,当地土壤和水源均受到威胁,环保组织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一起公益诉讼,历经9年,该案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到两次调解破裂、再到重回谈判,可谓一路波折,使得原告环保组织备尝艰辛。虽然最终的调解协议,并非环保组织最初想要的最佳结果,但在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掣肘、屡屡陷入泥淖的当下,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已属不易。
按照这份调解协议,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诺在已完成的场地污染治理基础上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就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因参与各项目验收的必要费用支付人民币308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用。
作为中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第一案,曲靖铬渣污染案的破冰意义不言而喻。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堪称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样本,对于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借鉴价值。比如,这起案件的原告,除了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还有原曲靖市环保局。虽然此举意在缓解环保组织面临的取证难、鉴定费高等问题,但客观上,环保部门的积极参与,一定程度上成了环保组织的后盾,改变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局面。这也给了我们启示,在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地方环保部门的角色应该是怎样的,应以何种态度参与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尽管这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有着破冰意义和独特的样本价值,此案也再次充分暴露出公益诉讼的种种尴尬和困境。其中处于第一位的,就是取证难。环保组织在取证中,遭遇污染企业各种不配合。
公益诉讼的另一项共同困境,是高额的鉴定费。曲靖铬渣污染案的整体鉴定费用,高达近300万元。自然之友作为国内数一数二的民间环保组织,一年的总收入也不过如此。如此高昂的鉴定费用,让环保组织如何承担得起?如果不是因为鉴定费这个拦路虎,这起环境公益第一诉,也不会延宕9年之久。鉴定费的困境不破解,就会有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打不起”的难题。
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仍然缺乏有力的支持机制,诉讼双方资源、力量严重不对等。而这,正是亟须改变的现实。曲靖铬渣污染案虽然已经画上句号,但这起案件也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起点。
新时代的共和国,好消息一个接着一个。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了一组数据: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59312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湿地、林地、草原211万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2000万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0亿元,违法者必须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新鲜出炉的详实数据,展示了这项崭新的、被列为中国“四大检察”之一的重要工作——公益诉讼检察。这项工作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点赞。
环境污染损害的多是公众的利益,但也正因如此,往往容易出现“公地悲剧”现象。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利益主张者是个体,一些破坏环境的主体常常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各个击破”,客观上造成了到最后公众利益无人主张、无法主张的现实。可以说,正是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才有了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保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下,由检察机关或者由环保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必将日渐增多。从现实和长远看,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更好地做到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破坏事件零容忍,更在于传递出消除环保领域“公地悲剧”的坚定决心和鲜明信号,更加有效地减少环境破坏行为和破坏事件的出现。
化工产业要“绿色”发展
7月30日,由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发布《石化和化工行业“十四五”规划指南》。院长李君发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石化和化工行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但行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十四五”期间行业将继续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巨大的内需市场为突破口,逐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国是世界化工大国,化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突出,既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也和产业链下游的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度相关。因此,化工产业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发展的问题。
在“两山”理念提出15周年之际,中国化工产业也必然迈向绿色发展新征程,化工企业必须摒弃以牺牲环境做代价的发展老路,自觉谋划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使绿水青山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
真正实现化工产业的科学有序发展,应在让安全绿色是底线。化工产业危险源头不少、安全风险不小,安全生产问题应是关注的一个重点。发展化工产业必须严守安全底线,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降低安全风险。同时,也要守住绿色底线,通过立规矩,确保企业达标生产、达标排放,对环保不达标企业,要建立倒逼机制,限时整改达标,不达标便退出。
转型升级是必然。我国化工产业产值规模庞大,即使全部达标排放,受环境容量限制,环保的压力也非常大。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加大投入,攻克环保技术瓶颈制约,以绿色技术为导向发展精细化工新产业、新业态,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
绿发展需要环境法治的保障,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各种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冲突变幻莫测、责权利关系相当复杂。环境保护只能以有组织、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法治秩序则是公平、强调程序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科学的环境法律,才能规定、调整好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种利益关系。实行环境法治,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平管理环境保护事务,保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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