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之其他协议上篇)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例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此种情况下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认定吗?本期解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其他协议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本篇章内容较多,共19部分,前两部分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确认之诉不能约定排除,第3部分到第11部分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协议,下期将推送最后8部分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之其他协议上篇)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确认劳动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例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此种情况下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认定吗?本期解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其他协议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本篇章内容较多,共19部分,前两部分说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确认之诉不能约定排除,第3部分到第11部分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协议,下期将推送最后8部分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

本期目录索引

一、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再无任何争议协议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

二、双方不能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约定或变更

三、符合劳动合同要件的承包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

四、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五、约定了社会保险费负担的劳务合同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六、单位将生产线承包给劳务公司,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七、单位将生产业务承包给个人,单位与个人招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八、约定单位对承包人招用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分包协议可认定劳动关系

九、单位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其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个人招用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十、双方之间所谓的“合作关系”实质上为劳动关系

十一、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每天工作超4小时,二审改判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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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再无任何争议协议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

虽然L向A公司出具《证明》以表明双方“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合作”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再无任何争议,但仅能说明其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并不能影响其要求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性质进行确认,本案属于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支持L的请求。【(2020)鲁02民终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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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能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约定或变更

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的确认基于用人单位用工的事实,属于对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法律事实的认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在事后通过协议放弃或是设定权利义务,但是不能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的性质作出变更。A公司以双方在签订的《一次性具结协议书》中,一致认可L在A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成立。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依法认定。【(2020)鲁02民终3087号】

3

符合劳动合同要件的承包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

当合同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当从合同的内容、特征以及主要条款等进行理解和识别;在合同的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L签订合同的名称为《承包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以及L接受A公司的管理和惩处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要件的规定,A公司按月向L发放工资的履行事实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一审认定该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实为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其每月向L发放的是劳务费而并非工资,银行流水所备注的“工资”系银行操作系统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A公司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与常理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A公司所主张的承包费发放表系其单方定义、命名并制作,不能仅以此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3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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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L与A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责任和义务等相关条款,通过合同可以看出L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该合同虽然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实际是劳动合同。故L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0)鲁02民终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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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社会保险费负担的劳务合同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被告称双方系劳务关系,但被告提供的《劳务人员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调解协议书》中也约定了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综上,足以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9)鲁0214民初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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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生产线承包给劳务公司,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提交其与B劳务公司之间的《生产线承包协议》,B劳务公司对此认可,协议约定A公司为发包方,不参与B劳务公司人员管理;其次,L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和社保记录显示其工次及社保均由B劳务公司发放、缴纳。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B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A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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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生产业务承包给个人,单位与个人招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案外人承包了A公司公司车间的生产业务,L系受雇于案外人王高国,与A公司公司无关。法院认为,L系在A公司公司院内工作,王高国也系以A公司公司的名义在A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且承包合同中对日常生产经营业务及用工情况A公司与王高国按约定共同管理。庭审中L提交的录音录像也能证明A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事实,且L入职A公司公司为2018年2月份,而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A公司亦从未向L说明系转化为王高国雇佣。因此,A公司辩称系案外人王高国雇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L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鲁0203民初9369号】

8

约定单位对承包人招用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分包协议可认定劳动关系

虽A公司不认可与L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与田青之间签订的分包协议,但分包协议内容规定A公司对田青的施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施工人员需遵守A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田青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A公司的技术及安全交底等各项规定,足以说明A公司对田青处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质性用工管理。【(2020)鲁02民终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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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其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个人招用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公司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本案中,A公司将车间承包给本单位车间主任刘念朋经营属于内部承包,并未改变经营范围及资产性质。刘念朋无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所以刘念朋直接管理、使用的职工仍然属于A公司的职工,A公司并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A公司与刘念朋承包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公司与L在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A公司主张与L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11民初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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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所谓的“合作关系”实质上为劳动关系

L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在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体现,L工作地点在A公司,L每月休息四天,L的工作内容是A公司安排的盆景制作工作,协议约定如果L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接收对外加工需A公司同意,A公司每月支付L3000元。L称其按照A公司要求每天固定时间上下班,A公司庭后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故一审法院对L主张的该事实予以采信。综上事实,L受A公司管理,A公司安排L的工作内容,协议约定的分成,实质是给付L每月3000元工资的基础上的提成。该协议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一审法院确定双方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提供的证人,系A公司工作人员,L提供的证人,被A公司解聘,均与A公司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尤其是第二份“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的履行情况来看,报酬的支付具有周期性、规律性,较为符合工资的特征;L的工作时间、月休息天数以及其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行为受到A公司约束等,具有隶属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所谓的“合作关系”实质上为劳动关系。虽然L向A公司出具《证明》以表明双方“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合作”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再无任何争议,但仅能说明其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并不能影响其要求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性质进行确认,A公司以此来抗辩L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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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每天工作超4小时,二审改判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L和A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L质证,该合同正面系伪造,签名是其所签,但所签合同仅单面有内容,另一面为空白。针对该主张,L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L提交《试用期劳动合同》一份,该证据系复印件,且A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L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故,一审法院确认L和A公司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审改判:本案中,L提交的其与A公司股东徐鸿祥微信聊天记录、与A公司股东徐鸿祥、陈纪孟的的QQ聊天记录、对话录音、A公司客户上海传翼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往来邮件截屏一份、A公司开具的上海传翼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发票一份、L与客户上海传翼微信聊天记录、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及生产订单、电子邮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虽然L与A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L在A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超过4个小时,A公司对L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亦无证据证明L同时还为其他公司工作,A公司亦无相反证据推翻L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2020)鲁02民终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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