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是什么后裔(鄂伦春人氏族是如何发展的)

鄂伦春人氏族变动时期,我们可以看到“乌力楞”作为一个血缘组织,既与氏族保持着脐带关系,又与氏族相分离,成为一个不依附于氏族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在社会上取得了主导的地位。可是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氏族组织并未退出历史舞台,仍比较完整地保持着,在生活的许多方面起着作用。

与此同时,在“乌力楞”的内部,由一夫一妻及其子女构成的个体家庭也开始形成,并已作为与“乌力楞”相对抗的一种潜在因素而存在。家庭公社与氏族、个体家庭三者并存的这种局面,并不标志着三者之间的和平相处,实质上则是构成了新旧的交替。家庭公社正是处于从氏族公社到农村公社的过渡阶段上。这里面有开始衰亡的,也有正在兴起的。

鄂伦春人的氏族制度,在家庭公社时期,是已经开始衰亡了。

十七世纪中叶,一部分鄂伦春人已由黑龙江北岸迁移到南岸。当时,鄂伦春人横跨黑龙江迁移到现在活动区域的共有七个氏族。其中迁移到多布库尔河、阿里河、托河一带的,为柯尔特依尔氏族和白依尔氏族,迁移到呼玛尔河流域的,为玛尼阿依尔氏族和葛瓦依尔氏族,迁移到逊河、沾河一带的,为玛哈依尔氏族、恰日基尔氏族和毛考依尔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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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这次移动的传说是不少的。有的说,黑龙江水没有结冰,可是有很多的乌龟搭成桥了,于是鄂伦春人大队人马从龟桥上渡江,到达了南岸。有的说,鄂伦春人对黑龙江南岸不熟悉,

经与达斡尔人商量好,决定跟着达斡尔人的大轱辘车印子走,在有叉道的地方由达斡尔人以树标指示方向,这样鄂伦春人不知走了多少个黑夜和白天,走到现在住的地方。到此,树标没有了,车印子也找不到了,于是只得停留下来了。也有的说,移动时,前边走的是鄂伦春人,后边走的是使用驯鹿的鄂温克人。鄂伦春人前边停下,使用驯鹿的鄂温克人在后边也就停下来了。在这些传说中,除了乌龟搭桥已被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而外,其他看来都不是毫无根据,但要证实这些传说已经是比较困难的了。

当时迁移的鄂伦春人中有无部落组织,在鄂伦春老人的记忆中已经模糊,目前亦尚无直接材料足以说明部落的组织形式和内容。然而从某些传说中,说明鄂伦春人中的部落组织是曾经存在过的。

一般在某一河流居住的鄂伦春人,都有习惯上的名称,如被称为“呼玛尔千”、“毕拉尔千”,意即呼玛尔河的人们或沿河的人们。这种称呼实际上是一种地区概念。

每一地区都包括着两个或三个古老氏族,分成两个半边。凡属于同一半边的人们,不能彼此通婚,而只能和另一半边的人们成婚,也就是说,夫和妻必须是不同氏族的人。保持婚姻关系的氏族之间,互称为“伴弟查”(亲戚)。由于种种原因,古老氏族又分化出许多新的氏族,成为新的通婚单位,几乎没有一个氏族是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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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各氏族的具体分化情况却不尽相同。大致可分如下三

种类型:

第一类,新氏族从古老氏族中分化出来之后,已进入成熟阶段,即新老氏族之间已达到通婚的程度。毕拉尔地区各氏族的分化是属于这一类的。毕拉尔地区原有三个古老氏族,其中玛哈依尔氏族已派生出莫拉呼尔氏族,恰日基尔氏族已派生出杜宁肯氏族,毛考依尔氏族已派生出卡格吉尔氏族,这些派生出的氏族都已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且和原生氏族之间可以通婚了。

第二类,新氏族虽从古老氏族中分化出来,但还保持着一种胞族的关系,新老氏族之间尚未达到通婚的程度。呼玛尔河流域各氏族的分化是属于这一类的。呼玛尔河流域原有两个古氏族,其中玛尼阿依尔氏族已派生出伍查尔坎氏族,葛瓦依尔氏族已派生出魏拉依尔氏族和古拉依尔氏族。可是由于这派生出来的几个新氏族,尚未达到完全成熟,他们与原生氏族之间仍绝对禁止通婚,依然只有在原来的古老氏族之间才能通婚。

第三类,古老氏族中虽已分化出一些小的分支,但还远未达到新氏族的程度,即比第二类的新氏族,呈现着更早期的形态。托河、阿里河、多布库尔河流域各氏族的分化是属于这一类的。托河、阿里河、多布库尔河流域原有两个古老氏族,其中柯尔特依尔氏族已派生出那旦浅、红给达浅、车车依尔浅等新分支,白依尔氏族很早即派生出了阿其格查依尔氏族,并与之通婚,之后又派生出吾库萨依尔浅、昭伦浅、敖伦浅、查拉巴克浅、布勒吉依尔浅等新分支。由白依尔氏族派生出的阿其格查依尔氏族,又再派生出嘎格达依尔、依格吉依尔等新分文。分支在相互之间以及和古老氏族之间是绝对禁止通婚的。

上述三种类型,揭示了鄂伦春人氏族的阶梯发展过程。可以肯定,鄂伦春人氏族分化的途径,是从第三类型开始,经过第二类型,最后才达到第一类型。当然,这是一般的发展顺序。在实际生活中,超越第三、第二两种类型,直接发展成为第一类型的情况,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的。

第三、第二两种类型的存在,和保存下来的一些传说,大大有助于我们对于古老氏族内部如何分化出新的氏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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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说来,在父权制确立和发展以后,族外婚仍然是父权制氏族社会必须恪守的成规。但由于各氏族人口发展的不平衡,婚配失调现象是难以避免的。鄂伦春人的祖先,面对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就采用分解氏族的办法来解决通婚问题。他们以氏族的宗教仪式祭天告祖,将原来一个氏族分解成两个氏族,然后彼此之间进行通婚。象玛哈依尔和莫拉呼尔原来是一对亲兄弟,其子女之间是绝对禁止缔结婚姻的,但经过杀牲祭天告祖之后,这一对兄弟就不再是一对兄弟,而是变成了两个氏族,其子女之间便可开始通婚了。

但氏族的分化,并不完全基于人口的增殖,婚配的需要,也有的是为了躲避各种可怕的传染病的威胁,而有意识地分了好多小的分支,以避免整个氏族的灭亡。象柯尔特依尔氏族的一个分支红给达浅和白依尔氏族的一个分支布勒吉依尔浅,据传说就是如此。早年鄂伦春人中麻疹流行,死亡的人很多,为了躲避这种疫病,柯尔特依尔氏族有一户人家就将小孩装在桦皮篓里,白依尔氏族有一户人家则将小孩藏在地洞里,结果这两个小孩都因此避免了麻疹,而他们的后裔也就被称为红给达浅和布勒吉依尔浅。红给达,鄂伦春语是指桦皮篓而言。布勒吉依尔则是被埋过的意思。

也有的因具有某些特征而形成新的分支。如敖伦浅就因饲养驯鹿较多而得名,查拉巴克浅就因好吸桦树里流出的甜汁而得名。在鄂伦春语中,敖伦就是驯鹿的意思,查拉巴克则是指桦树。

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无论是古老氏族的名称,还是分化出来的新氏族的名称,或者是新的分支的名称,无一不和这个氏族或这一部分的祖先相联系着。这是很自然的,这与鄂伦春人在进入父权制氏族社会以后大大发展起来了的祖先崇拜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祖先崇拜在血缘集团名称上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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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人的氏族叫“莫昆”,含有兄弟和同姓人之意。这一称谓来源于满一通古斯语。鄂伦春人的氏族,由下列四部分人组成:由同一男性祖先所生的子女;由其他氏族娶进的妻;其他氏族收养的养子;合并某一氏族,因而成为本氏族的成员。后一部分,一般情况下是不常有的。

在这四部分人中,由其他氏族娶进的妻,按氏族的严格意义来说,并没有被看成氏族的正式成员。因为妻随身带来了自己氏族的木制神体,安放在“仙人柱”自己铺位旁的架柱上,一直加以供奉,并出席自己氏族的会议。因而对妻参加夫的氏族会议,最初曾有限制。此种限制首先是由妻参加家庭公社会议而开始打破,进而影响到氏族会议,即已允许具有家族首领地位的老年妇女参加。更后,成年妇女亦可参加了。

氏族会议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氏族的习惯,在一定时期内召开。一般选举氏族长的会议每十年召开一次;排奉分和传授族谱的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如遇突然发生的事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除上述会议外,每年都有在氏族萨满主持下举行的全氏族的宗教活动“奥米那楞”会。定期会议的参加者主要是成年男女,也让年青一代参加,这是为了让他们记下氏族内部的辈分和熟悉氏族内部的传统习惯。在每次会议上要提出和解决的问题,一般都事先由长老们商量好。氏族的日常事务,也多由氏族长会同各“乌力楞”的家族长协商解决。

氏族很显著的一个特征是,代表氏族权力的,乃是以氏族长为首的年长、有经验、有威信的长辈们,如果说当时有什么“特权”的话,那么老年人受尊敬便是一种“特权”。但他们与氏族成员之间又是完全平等的。民主协商,是处理氏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方法。氏族内部的秩序是靠传统习惯来维持的,社会舆论便是最大的强制力量。

氏族会议的职能,概括说来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选举或撤换氏族长。

鄂伦春人把氏族长叫“莫昆达”。当选的条件一般是:狩猎经验丰富,公正,忠诚,有威望,年龄较大的,并且必须是男子。氏族长的职权,是负责处理氏族内部的一切事务,代表氏族与其他氏族解决共同的问题,教育违反氏族传统习惯的成员。遇有重大问题,则召开氏族会议共同讨论解决。氏族长没有任何特权,同样参加生产。氏族长的职权,完全是建立在民主协商和氏族成员对他尊敬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氏族长不称职或道德品质不好,氏族成员有权召开会议罢免,另选他人担任。

传说中的柯尔特依尔氏族的首领毛考代汗,白依尔氏族的领根特木耳,阿其格查依尔氏族的首领木古德格陈,魏拉依尔氏族的首领魏加格达汗,玛哈依尔氏族的首领孟沙牙拉,都是一些射击命中率高、疾行如飞的优秀猎手。毛考代汗曾一箭射穿过两只牛。毛考代汗和根特木耳共同狩猎的故事更是脍炙人口。

(二)听取各家族有关生活情况的汇报,并交流生产经验。

氏族公社全盛时期是在母权制时代。当时组织集体生产和安排集体生活,原本是每次氏族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可是自进入父权制,家庭公社从氏族中分离出来以后,氏族会议在这方面已无能为力,而只能听听各家族的汇报,交流交流经验,为他们的丰收祝福了。尽管各家族之间占有的驯鹿已有悬殊,而氏族会议是无权加以调剂的。惟有关氏族的重大迁徙和猎场的调整,仍然取决于氏族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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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会议,吸收其他氏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员为自己氏族成员,同时举行仪式。

在氏族会议上,经过隆重的杀牲祭天告祖仪式,其他氏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员才算正式被吸收成为自己氏族的一个平等的成员。莫拉呼尔氏族即曾通过此种仪式合并人数较少的伊格恰依尔氏族为自己氏族的成员,也曾收容了少数的赫哲人,从而使莫拉呼尔氏族成为人数较多一个氏族。惟在合并初期,在称谓上仍有某些不同。称固有的莫拉呼尔氏族为“乌不替莫拉呼尔”(意思是旧莫拉呼尔),称合并过来的一部分为“新第玛莫拉呼尔”(意思是新莫拉呼尔)。

(四)氏族成员收养其他氏族的人为养子,必须经氏族会议通过,并举行仪式。

鄂伦春人自己没有儿子时,可以在氏族内部也可以从其他氏族中接受养子。从氏族内部抱养的,一般都是亲叔伯兄弟的孩子。如果孩子是过继给他的叔叔或伯伯做儿子了,称呼仍是叔叔或伯伯,只要双方商定就可以了。唯有收养其他氏族的人为养子,必须经氏族会议通过,并举行仪式,才能取得社会上的公认。从其他氏族中抱养孩子,多系有亲戚关系的。孩子要对抱养者叫父母,但不改姓。抱养孩子的老人如果去世而孩子还小时,则由死者的叔伯兄弟收养。

(五)采取分解自己氏族的措施,增加通婚单位。分解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每一氏族的发展中,几乎都可以找到这一类的事例。甚至一些古老氏族,追溯起来,也都经历了分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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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会议,批评、教育不遵守氏族传统习惯的成员。

在氏族制度下,氏族的传统习惯,起着保护生产和维系氏族共同利益的作用,对于人们有着强烈的约束力。它是每一成员都必须自觉加以遵守的,而广泛的社会舆论也是一种有力的鞭策。对于某些不遵守氏族传统习惯的现象,氏族会议有权加以批评和教育。由于氏族成员是处于天然平等的地位,一般说来没有处死的社会根源。但在个别情况下,对于某些情节严重,如破坏氏族内不得通婚这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特别是屡教不改的,采取严厉的开除出氏族的处分也是有的。

(七)共同决定涉及到其他氏族的重大问题。氏族成员受到外来的侮辱或残害时,要进行血族复仇。

柯尔特依尔氏族首领毛考代汗的妻子,被另一氏族首领牛牛库春抢走,曾在两氏族间结下了深仇大恨,造成长时间的互相残杀。柯尔特依尔氏族的人咒骂对方氏族的人为“肯替格依尔”,即心坏的意思。直到毛考代汗夺回了妻子,此事才算了结。甚至直到清末,这种血族复仇的事仍在发生。阿里多布库尔路的鄂伦春人偷了托河路的鄂伦春人十几匹马。失主一家在追索途中被盗马者全部杀掉,从此被害者一方就记下了仇。过了好多年以后,盗马者又来托河路,终于被被害者近亲杀死而报了这个仇恨。

惟在早期习惯上,杀伤另一氏族的人,常以送礼道歉的方法求得和平解决,因而血族复仇也不是经常使用的手段。因为归根到底,血族复仇的目的仍在于保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与尊严,而不是为了掠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其他氏族的重大问题,都是相互通过友好方式加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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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护和祭祀氏族的共同墓地。

鄂伦春人长时期中虽一直过着游猎生活,但每一氏族毕竟都沿着一条主要河流作为活动的中心。选择这样的地点,是意味着树有根,会生枝发叶,水有源,会永流不息;而风葬在这里的氏族祖先,也将会保祐他们的子孙后代,永续不断。

氏族会议期间,要进行对祖先的祭祀,由氏族萨满主持。氏族会议还要求本氏族的成员,在路过共同墓地时要表示敬意。

(九)排氏族中老小的辈分。

为氏族中的老小排列辈分,是氏族会议极其重视的一项工作,进行时也很隆重。由于鄂伦春人在习惯上年青人不能直呼老人的名字,而为了让后一代记清辈分,又不能不叫名字,因而长期以来也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就是在这种会议上要请一位其他氏族的人来作宾客,由他叫唤名字,帮助把辈分排好。

敬老是鄂伦春人普遍的风俗。在氏族会议上每当念到长辈的名字时,年青人要跪下。在平时,年青人见了长辈要请安,左膝向前,右膝向后,向下微屈,两手向前伸。如系妇女,则应两脚并拢向前微屈,两手向前伸。在长辈面前,无论是开会或者是平时,年青人都必须是恭恭敬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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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新宣布和修改某些传统习惯。

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是鄂伦春人一切行动的准绳。但生活本身在不断发展变化,有些传统习惯已经显得过时了,不能不加以抛弃;有些传统习惯已经松弛,需要提醒每一氏族成员注意。而某一些新的作法,虽违背传统习惯,但因为它具有群众的基础,又不能不作事实上的默认。总之,氏族会议作为上层建筑,在变动了的经济基础面前,不能不就一些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从上述氏族会议的职能看来,尽管还包括着十个项目,但在家庭公社时期,氏族已不再是社会组织的细胞,它在经济上的职能业已基本丧失,让位于家庭公社,它已仅仅是以血缘纽带维系着原来的局面。而无论氏族公社还是家庭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成员的血统关系之上的,氏族制度已开始衰亡。可以说,家庭公社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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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始衰亡的氏族制度不同,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在家庭公社时期,还是一个羽毛未丰正在兴起的力量。

当时的一夫一妻制,虽然已比较稳定,不像早期的对偶婚那样易于离散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偶婚的残余已没有影响。事实上,这种影响依然是存在的。

另一方面,随着一夫一妻制的逐步在形成,产生了男子要由“乌力楞''的协助,准备若干驯鹿作为礼物送给女方。而女子在 脱离自己的“乌力楞”嫁到男方时,也可以从自己的"乌力楞”中 取得若干驯鹿(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将男方馈赠的部分带回,但两者之间又不是完全相等的),以妆奁的形式带到男方家,离婚时仍可将这一部分妆奁索回。虽然这都是属于公有的财产,最初也并不排斥在公社范围内的使用,但无疑它却构成了早期小家庭经济的萌芽。

鄂伦春人的个体家庭,是在“乌力楞”逐步发展同时又逐步削弱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是“乌力楞”内一种潜在的对抗因素,是正在形成中的个体家庭。毫无疑问,一旦个体劳动和个体交换发展起来之后,它又势必要排斥“乌力楞”,进而代替”乌力楞七取得社会上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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