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多少个月?(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咱们平时可能经常会听到“竞业限制”这个词,但你完全理解竞业限制是啥意思么?你知道能拿到多少补偿金么?很多人都知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反解除赔偿金2N,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N。在竞业限制情况下,单位也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且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月发放给员工的。
1、竞业限制是啥意思?
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意思就是:你不能在原单位干完了,把辛苦总结出来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带到其他竞争对手同行单位去为人家服务,这样对原单位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规定了在员工离职后对其在新单位就业的限制制度,就是竞业限制制度。比如:原单位与A、B、C单位属于同行,存在竞争关系,原单位与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你从原单位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A、B、C单位工作,这就是竞业限制。由于这种限制对你的就业和收入造成影响,所以原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给你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弥补你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这就是竞业限制补偿金。
所以,从实质是来看,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同类型行业,是原单位通过合法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来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员工最多能拿到多少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并未具体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标准。但在部分地方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大多数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至50%,大部分都是30%或者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
比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鉴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且各地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至当地规定的下限标准或最低工资。有的认为:如果没有地方性标准,则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即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先查阅当地对此是否有具体标准,如有,则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如没有则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执行,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以,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 。
3、员工能否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单位应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部分地区对此已有突破,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在深圳工作,正常情况下,单位应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如果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你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其他地方能否也要求一次性支付,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约定。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月支付的。
4、哪些员工才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么?
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是任何员工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一般是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该规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三类人员如果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比如:在劳动合同中有专门的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签订了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则有权要求单位支付限制补偿金。《公司法》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具体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这里面不包含法定代表人、董事,很多人都误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也属于公司高管,其实不是。但是,公司章程中可以补充规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有的单位会将技术负责人、核心业务管理人员等也纳入公司高管。
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两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界定需要纳入竞业限制的具体人员,并与之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从本质上来看,应纳入竞业限制的人员需满足两个条件:(1)属于单位的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负有保密义务。有的单位任意扩大适用竞业限制的员工范围,甚至全员都适用竞业限制,这种情况下的竞业限制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无效。
5、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么?
由于竞业限制对员工的就业造成了影响,所以单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三个月,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来了,此处的“三个月”是指连续三个月还是累计三个月?首先,这里说的三个月的期限的起算点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而不是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其次,“三个月”指的是累计三个月未支付,而不是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也不是拖欠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时间达到三个月。“未支付”既包括分文未付,也包括未足额支付。
综上,本文简单总结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适用人员范围等基本概念,帮助大家简单理解竞业限制是什么,以及作为员工有怎样的基本权利。如果需要更深了解学习,可以查阅我的专栏《第二十一章 竞业限制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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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更多的问题总结可以查阅我的专栏第二十一章《竞业限制法律风险防范》,总结总结了常见的41个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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