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查询平台 出租微信号涉电诈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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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意见(二)》继续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处罚。

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罚。

他表示,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的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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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或涉“电诈”?

9名大学生“坦白”

今年4月,长沙星沙警方就披露了一起大学生相信网上“出租微信号赚钱”,涉嫌参与电信诈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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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在辅导员的带领下,位于长沙县的某高校9名学生来到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提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线索。听了反电诈宣讲,9名学生坦白或“涉电诈”。

有学生表示:

“去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出租微信号的信息,什么都不用做,每天能赚150元,十分心动,就把微信号租给对方用几天,收回来后发现有几笔转账记录,由于不知道用途就没在意,直到前些日子听了公安民警的防范电信诈骗宣讲,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主动向学校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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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当天的宣讲中,民警特意提到,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信服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

民警接到学生的协查求助后,一一登记,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表示将进一步核实情况,保留进一步处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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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卡用于电信诈骗

大学生被判刑

据报道,大一学生吴某向同学非法提供信用卡25张,从中牟利8000元。2020年8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系福建省一知名高校的大一学生。2019年2月份以来,吴某在其中学同学余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在福建省区域内将其同学或亲戚丁某、汪某等人共计22张信用卡以及其本人的3张信用卡,非法提供给余某,并从中牟利8000元。其后,余某将上述部分信用卡再非法提供给他人。

经查证,2019年3月份,被害人苏某某在晋江市被他人电信诈骗走69980元,案件中的涉案信用卡就是其中丁某的信用卡。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其就学的高校体育学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表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预交罚金,充分考虑吴某在案发时系一名在校大学生,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并无直接联系,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相结合方针,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让其有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学生不仅要提防

网络诈骗,

更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

不贪小便宜,

不信高额回报,

不点陌生链接。

感觉被骗,请立即报警!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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