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控告和检举若干问题论述)
作者 李晨琳
摘要:通常情况下,罪犯申诉都是通过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应的申诉,但是不可停止应有的判决以及裁定。基于此,本文确申诉权的范围,并使案件受理机关明确规定被告人无权对监狱结果进行刑事指控,使罪犯举报渠道畅通,依法对举报人进行相关方面保护,同时改进罪犯举报的奖罚制度。
关键词: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保障
在我国不管是公民还是罪犯都具备享有申诉、控告及检举等基本权利,罪犯在执行监禁时期,也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从而体现出司法公正和社会文明,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相关制度体制,在有关的法律中也做了部分规定,但总体来说,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一、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申诉中出现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谁可以申诉、向谁申诉及申诉期间原判不能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排除了犯罪人的申诉权。该规定申诉对象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被解释为“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犯罪嫌疑人成为罪犯,此时罪犯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漏洞,至少它不够严谨。二是不清楚申诉到哪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例如,我们只能申诉到一个部门吗?还是可以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诉?三是,用“可以”来表达诉权是无效的。罪犯可以同时申诉也可以不申诉,没有更有效地将申诉权视为法定陈述[2]。
(二)控告存在的问题
1.控告权转化为监督权
罪犯被作为控告人,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人员的非法侵犯,因此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请求有关措施对此进行处理,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所制定的规章,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转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此问题完成后将结果告知监狱。作为合作权益被侵犯的罪犯,为什么没有获得处理结果的权利呢?“监狱服刑人员控告检举权更多地被看成公民对国家权利行使的监督,监督权的实现与监狱服刑人员受侵害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并没有相关联系。这一定位与实践与联合国囚犯待遇差别巨大。
2.控告渠道不足
当罪犯行使控告权时,需手写控告材料,且投进控告箱并寄出监狱才能有效的实现控告权。罪犯何时写控告材料?在何地写?罪犯被监狱制度牵制的没有任何时间去写,若写了材料,那么被控告人肯定知道,这样无法做到保密性;还有就是控告箱在监控下,罪犯有没有勇气去投寄?除此之外,罪犯在检察官面前有机会控告吗?实际上是有的。目前,一个监狱的检察官很少,而且不会天天在监区,罪犯活动又都是集体活动,那么当面向检察官控诉的机会非常小[3]。
3.检举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监狱法》规定监狱有权利处理罪犯的检举问题,并制作出“及时处理”的工作条例。这是针对罪犯检举监狱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制定的。罪犯检举狱中违法犯罪行为,若罪犯检举监区民警或领导的违法行为,应怎样确保不受到事后的打击报复呢?实际上,罪犯为了减少被打击报复,常常采用匿名举报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给查处增加许多困难。还有在《监狱法》中对罪犯检举的违法情况应当转交给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结果告知监狱,但是没有规定通知罪犯本人。若检举成功,罪犯应该得到奖励。当前情况是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检举结果什么时候告知监狱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而且监狱是否将结果告知给罪犯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二、改善及解决对策
目前,以往的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和纠正,并且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是非常复杂的,但需要一些渠道来发现错案。其中一个重要渠道就是罪犯依法行使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虽然构建了申诉体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处理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刑事判决是否客观公正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制度障碍。作为一个当事人,罪犯心里最为清楚,认同刑事申诉,是保障刑事申诉权的有效实现,是鉴定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机关及时发现错案的有效途径时间。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可以及时保障人权,并总结经验教训,维护司法公正,树立纠正错误的良好形象。
(一)完善罪犯申诉制度
在行使申诉权时,应明确对生效的判决和制定,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而言,处理自己能够行使申诉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他人帮助自己申诉,特别是要改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二)畅通罪犯检举渠道
在监狱设置举报箱时,建议只设置两个举报箱:一种驻监检察部门的信箱,有驻监检察官定期开启;另外一种省级监狱管理局的信箱,是有监狱管理局检察部门每月开箱。可以将举报箱设置在摄像头无法看到的位置,为罪犯保密举报提供有效作用。二是建立网上举报制度,使罪犯利用网络实施网上举报。
(三)改进相关制度,保护检举人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制定出对举报人的保护法,这就是罪犯习惯匿名举报的原因之一。罪犯举报同监狱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打击报复行为。监狱管理机关应该按照监狱管理要求,制定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确保收到检举材料后,对举报事实了解,有证据证明此材料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真实存在,应做好保密工作。并且采取相关措施对举报人进行安全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罪犯触碰了法律,但是没有被剥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且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犯。罪犯在监狱中导致社会对监狱执法监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若罪犯在服刑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必须要有一定的解决措施和途径。由上文提到到的相应措施可以有效的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有助于及时纠正和制止一些不文明执法和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狱方公正执法,进一步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
参考文献
[1]杨木高.关于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若干问题研究[J].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2020,1(01):6-12.
[2]贾洛川.关于罪犯申诉权保障的思考[J].警学研究,2019(02):58-65.
[3]马贵翔,马晓庆.论罪犯申告权的程序保障[J].人民检察,2007(13):37-40.
作者单位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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