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四个要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最近一段时间,河南省多地遭遇特大暴雨,突如其来的洪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紧急出台救援措施帮助受灾群众脱困,社会各界也纷纷施以援手。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河南一定会平安度过灾情。
很多朋友们虽然不能到现场参与救援,但都时刻关注着灾情的进展,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实际上,企业或者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的,让大家在积极献爱心的同时也可以体会到税收政策的温暖。
下面对不同主体捐赠的扣除政策进行汇总: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1)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注意事项
1.通过公益组织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其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会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对相关组织的资格和有效期进行查询。
3.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并且应留存捐赠票据五年。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明税解析
困难面前更加能够显示出我们互帮互助、万众一心的优良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公益性捐赠本身是一种慈善心意,不会掺杂其他利益。相关扣除政策是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的制度设计,所以无论是以企业还是个人名义进行捐赠,没有优良之分,都值得尊敬和推崇。
附可“全额扣除”项目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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