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公益诉讼主动亮剑)

近期,葫芦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了系列侵犯公民信息案件,统筹发挥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公益诉讼维护公益职能,将获利金额作为赔偿金请求数额,让违法者不能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检察机关与涉案被告达成调解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商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公益诉讼主动亮剑)(1)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公益诉讼主动亮剑)(2)

【案例一】

葫芦岛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被告陈某于2020年年初至2021年7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城市等地,联系办理手机业务营业厅的业务员,以给付一定比例佣金为条件,让各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客户手机号码,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某购物平台网站上进行注册会员,从中非法牟利,之后按照业务员提供客户手机号码数量给付佣金。经查,陈某及其上下线组织和参加者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20余万元。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将陈某等10人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金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陈某等10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除陈某外9名被告均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但陈某并未履行应尽义务。

【案例二】

王某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伙同他人在连山区兴工街道其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等地,从他人手中购买学生个人信息2万余条用于机构“招生引流”,非法获利2万元,其还曾将无偿获取的12900余条学生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王某未履行应尽义务。

【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但公益诉讼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是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还是起诉方申请执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主动亮剑,积极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判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决定由市检察院出具商请执行函后市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检察机关商请,2022年9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2022年10月,市人民法院将陈某银行卡内的16225.09元划扣至葫芦岛市财政局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内。在王某侵犯公民信息案中,在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内20200元后,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主动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在正义网发布了公开致歉信。

两起案件执行完毕,公共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检察机关提醒】

手机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生活中,手机号往往与个人的微信、支付宝、购物平台等应用软件绑定,这些应用软件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自然人,泄露公民手机号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注册使用手机应用软件要谨慎授予访问权限,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公益诉讼主动亮剑)(3)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公益诉讼主动亮剑)(4)

来源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 | 董洋

校对 | 孙芳琪、胡鑫烨

审核 | 胡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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