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多久能完成(法律尽职调查的这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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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其实际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动辄远远超出法律费用预算。更让人沮丧的是,律师提供的分析和结论往往过于“理想化”或“学术化”,“不能落地”,因此不得不三番五次返工修改,影响交易往前推进。

作为客户,您是不是觉得上述情况就是您的亲身经历?

投资并购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其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动辄远远超出预期。更让人沮丧的是,客户不愿意在关键问题上决策,反而常常纠缠细枝末节或无关紧要的问题,影响法律尽职调查展开。

作为投资并购律师,您是不是觉得以上就是在说自己?

而最让人困惑的是,根据投资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这些负面情况照理说都不应该出现。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看目前投资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

法律尽职调查多久能完成(法律尽职调查的这个坑)(1)

01 法律尽调流程 的痛点

首先,律师根据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对涉及目标集团公司的资料进行审阅。律师也会同步进行管理层访谈、公开检索等其他辅助工作。前述工作完成后,律师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其中列出重大法律问题并推荐相应的处理办法。最后由客户进行决策。

这套流程看起来非常直接高效,为什么会出现文首提到的情况?或者问一个更直接的问题,这些情况是否可以解决?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不建议用行业“内卷”的方法,因为这样做太危险。长期而言均值回归,行业“内卷”将直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近两年不就有不少爆雷的例子?

那么有没有其他方法,既能控制法律服务成本,又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有。其方法论就是减免法律服务流程中的无效环节。

首先从法律服务成本角度来看。这个道理很简单,似乎都不值得提出来。法律服务费用普遍以所花费时间计价(或至少与之正相关);如果减免了服务流程中的无效环节,就节约了花费的时间,从而降低费用。

但这个看似简单的方法论实际隐含了一个重要前提,即目前法律服务流程中存在显著无效的环节。而关键就在于,经验表明,这实乃中国法律市场的一个痛点,其根源在于公众对法律服务的认知偏差。

为了解释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根据第一性原理,回归法律服务(特别是商务领域法律服务)的本质,即:法律是手段而非目的。

要理解这点,先聊聊一般人最有感性认知的诉讼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多久能完成(法律尽职调查的这个坑)(2)

02 胜诉率 不决定应诉与否?

提到诉讼,不少人可能眼前马上浮现出律师在法庭慷慨陈辞,最终赢得判决的名场面。但实际上绝大多数诉讼(特别是商务诉讼)以庭外和解结束,原因就在于商务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胜诉,而是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

用投资并购交易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案例进一步解释,就更清楚了。(注:因保密原因,案例进行了去名化和简化处理。)

案例涉及一家拟被收购的国外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用户声称产品缺陷而提起的大量小额诉讼。这其实在当地是业内普遍现象,本来没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但有意思的是目标公司对此的应对策略:

虽然目标公司可以在绝大多数诉讼中胜诉(其预估胜率至少超过80%),但目标公司并没有针对绝大多数诉讼应诉。相反,目标公司只选择极少数用户应诉——实际上,一旦应诉,目标公司确实都会最终胜诉。同时,目标公司会直接支付大部分用户的索赔额,并和其他部分用户和解。

本来可以胜诉的官司不应诉,这种策略合理吗?

合理,因为可以显著降低整体经济成本。

关键原因是,全部应诉所需要花费的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隐形成本(比如公司所需的调动和合用内部人力资源和资源决策),与用户索赔的总额相比较,更高出很多(根据预估至少是不同的数量级)。

因此,针对即使可以胜诉的诉讼,选择直接支付或者和解,仍然是经济成本上而言的更优选择。而绝不能仅仅因为可以胜诉而选择应诉以获得最终的胜诉判决。换言之,从经济成本考虑,对绝大多数诉讼进行应诉,这就是法律服务流程中的无效环节,应该减免。

在本案例中,每一宗诉讼经过简单分析就可以判定是否需要应诉。实际操作要更复杂,而且可能会复杂很多,因为直接经济成本不一定是决定是否应诉的唯一因素:对于潜在“跟风”起诉者的威慑作用、对于公司声誉的影响等等,这都可能影响最终决定。

但这不影响方法论的普适性,即方法论本身可以涵盖不同因素,并且可以适用不同应用场景。

实际上,经验表明,如果客户和律师之间高度配合,即使针对不同类型的复杂跨境并购投资交易,法律服务成本也可以通过应用这个方法论显著降低。同时,应用这个方法论也能显著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特别是客户的服务体验。

这也很容易理解。因为这个方法论着眼于回归法律服务的本质,即法律服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实质性地推动法律问题的解决。这自然会提高客户的服务体验。比如避免出现“不能落地”的法律分析和结论。

现在用这个方法论来揭示投资并购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多久能完成(法律尽职调查的这个坑)(3)

03 法律尽调中 的无效环节

前面提到的一般流程貌似非常高效,不存在多余中间环节。但是其关键问题在于,实际操作中这貌似高效的流程基本均会产生无效环节,因此经常会影响服务体验并增加法律服务成本。

以大家比较熟悉的法律尽职调查中最常发现的以下问题为例,即目标公司顾客协议中的控制权变更条款。

如果拟议交易是客户作为买方收购目标公司控制权,这将会违反或触发控制权变更条款,一般会使得顾客有权终止协议。

根据目前的一般流程,律师发现前述问题,并提出处理办法。比较常见的建议设计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反映到交易文件中,即:在交易文件中要求,目标公司必须在交易完成前取得顾客豁免或弃权,即顾客同意放弃拟议交易导致的终止权;否则客户作为买方可以有权拒绝完成交易。

这个看似高效的流程好像非常简洁地把问题“处理”掉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文件的最终稿,都不会反映律师最开始提出的这个貌似非常简洁的处理办法。

所以目前的一般流程貌似直接,实际上反而会导致产生无效环节。

那么应该如何优化呢?

我们将会在下一篇文章中具体阐述,但其实质上触及了设计这个方法论的底层逻辑,就是:不论律师是法律问题的发现者还是知悉者,其职责不是“处理”法律问题,而是将客户与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连接。

略做延伸,律师的职责是:针对法律问题,以最快最经济的方式协助客户锁定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尽量减免法律服务流程中的无效环节。

这样就能有效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并且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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