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燃气请牢记这些(就像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如题其实,不仅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安全使用燃气请牢记这些?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全使用燃气请牢记这些(就像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使用燃气请牢记这些

如题。

其实,不仅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同理,不仅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行业协会、燃气企业要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也都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燃气使用”就专门对燃气用户的义务作了规定。这一章一共6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就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一共2款:

第一款明确了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这里面具体讲了3个义务,我们逐项来看:

1.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的义务。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但又很容易被忽略。类似汽车驾驶,司机是要遵守交通规则的,使用燃气也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因为这个不仅关系到使用者的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提到,安全用气规则应当由燃气企业依据国家法规标准来制定,向用户发放。

2.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提到,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国家和各地的标准都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

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燃气气瓶的使用权归用户,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3.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同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我们前面的课程讲民法典供用气合同相关规定的时候,也讲到了用户的付费义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什么是单位燃气用户?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

其实,就是非居民用户。我认为还是用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说法更为准确。

这里强调单位燃气用户,是因为单位燃气用户跟一般的居民用户是不同的。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具备燃气安全管理能力,法律也允许供用气双方通过合同作出更详细的约定和安排。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禁止性行为专门作了规定,一共有8项:

第1项禁止行为是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该行为可能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用气,造成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2项禁止行为是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该行为容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连接处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会发生电流击穿,或者遇有燃气泄露引发火灾。

第3项禁止行为是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该行为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影响环境、浪费资源、危害生命健康。

第4项禁止行为是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该行为在实践中也被称为私改,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我会在下一讲详细介绍。

第5项禁止行为是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该行为也是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之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第6项禁止行为是盗用燃气。

我们之前分享过《燃气行业打击偷盗气观察报告(2020年度)》,详见《这份关于打击偷盗气的研究成果,我们决定免费分享给你》(点击前往)。你也可以在公众号界面发送“偷盗气”,直接领取该报告。

第7项禁止行为是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该行为有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安全问题,这样做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个问题是资质问题,燃气用户一般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所以是不可以转供的;

第三个问题是侵权问题,这样做可能是对燃气供应单位合法权益的侵害。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