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笔者最近在学习研究经济法,现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做一整理归纳,分享给大家。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关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是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的要求

单位或者个人在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上签章得。

单位:单位章+个人签字或个人章。

个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写规范审查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或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Ps: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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