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立法如何消除监管空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简称“三小”,其“小”的特点,要求监管立法要更加注重细节,不留监管空白。

三小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立法如何消除监管空白)(1)

健全制度 细分监管职责

青海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广泛分布在农村、牧区、城乡接合部和城市小街小巷,生产经营环境差,生产设备简陋,“多、小、散”的状况较为突出。且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2015年8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立法工作。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确立了许可登记制度、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康体检制度、召回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青海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处长安笑宇表示,为了防止监管出现盲区,青海省还对食品摊贩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分,相对固定区域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证,并对其食品质量进行监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黑龙江省对食品小经营实行核准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和专用标识;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经营的办法;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小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立法如何消除监管空白)(2)

调整范围 囊括小微业态

各地“三小”立法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管理模式创新,使立法为民、“精准”立法的精神得到了较好体现。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立足本省实际情况,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做到“宽准入严监管”。

浙江省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罗良杰说:“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仅对小微食品中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规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涵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参照小餐饮店管理,并且不限制‘三小’经营主体类型,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单位,将尽可能多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如果仅仅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将数量最多的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纳入调整范围,不能有效解决小微食品监管难题。”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曾继奎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概括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我们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的概念,‘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所有有固定门店的小型食品经营单位。此外,还将食品摊贩分为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三小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立法如何消除监管空白)(3)

突出特点 区分监管措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表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注重规范引导,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必须共同遵循的生产经营规范,同时针对各自特点,在第三、四、五章中分别提出了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要求。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前置程序,该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该条例规定了两种不同业态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根据生产经营种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不得经营食品种类的负面清单。

“互联网+订餐”商业模式给传统餐饮服务行业注入了新的商机和活力,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模式,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餐饮店等也纷纷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范围。黑龙江省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加入了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内容。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涂桂林

图/来源于网络

新媒体编辑:许芳琴

统筹策划:刘爽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