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发现娃不是亲生(孩子非亲生怎么办)

最近一篇“结婚16年3个女儿非亲生,丈夫痛哭,妻子怒斥:血缘重要吗”等相关一系列的新闻引发巨大的热议,江西上饶的陈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辛苦养育了十几年的三个孩子居然并非自己亲生,为此陈某去妻子娘家理论,双方产生冲突,推搡中丈母娘摔倒构成轻伤二级而其妻子伙同他人,在陈某父母的家燃放烟花,不仅造成前门和玻璃扎坏,而且陈某的父亲因此受到惊吓,被诊断为紧张性头痛,急性应激障碍,高血压截止目前,陈某的妻子因燃放花炮,已被治安处罚,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结婚多年发现娃不是亲生?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结婚多年发现娃不是亲生(孩子非亲生怎么办)

结婚多年发现娃不是亲生

最近一篇“结婚16年3个女儿非亲生,丈夫痛哭,妻子怒斥:血缘重要吗”等相关一系列的新闻引发巨大的热议,江西上饶的陈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辛苦养育了十几年的三个孩子居然并非自己亲生,为此陈某去妻子娘家理论,双方产生冲突,推搡中丈母娘摔倒构成轻伤二级。而其妻子伙同他人,在陈某父母的家燃放烟花,不仅造成前门和玻璃扎坏,而且陈某的父亲因此受到惊吓,被诊断为紧张性头痛,急性应激障碍,高血压。截止目前,陈某的妻子因燃放花炮,已被治安处罚,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对于这样的结果不禁让人唏嘘,陈某的行为系冲动所致,都能理解,但其妻子的行为及相关言论则是让人震惊。在此情形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那么个人亲子鉴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个人亲子鉴定顾名思义是以个人的名义而非司法机关,个人自行采集生物样本,送交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过程只有当事人一方,所以其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向法院提起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现有民法典及关于民法典婚姻篇的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及否认采用的是推定原则,在立案时提起诉讼的一方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并非亲子鉴定报告,其他也可以),法院即可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即可判决否认亲子关系,该判决可以作为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不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的理由而且还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存在重大过错的范畴。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虽然该法条并未对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进行明确的列举,但是对重大过错的判断应当符合如下方面:一、过错方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二、该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和侵犯配偶合法权利,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所以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当然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重大过错的范畴。

为此当事人可以主张如下两方面的损失:一、因过错方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造成精神方面的伤害即精神损失费,二、养育非亲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 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今天七夕佳节,愿天下夫妻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规定的那样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且行其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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