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都是一大类但小类不同(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商标基础知识普及)
我们在学习判决书内容过程中,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内容:
有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显示,引证商标155650对应第7类和第12类,而我国系在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标法》第一次引入商标多类申请的。因此,在引证商标申请时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商标号对应多个类别的情况....
如图(判决书文号、地址就不贴了):
对于这种情况,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的商标,应该怎么识别其原本身份呢:
1、注册号以字母G开头,若有多个类别,那就是属于一标多类,这是在原属国注册之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到中国的商标;
2、注册号1450为首的8位数注册号(注册号到9位数,估计还得几十年),相同注册号若有多个类别,那就是属于一标多类;这是在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标法》第一次引入商标多类申请之后申请的商标;经核实,在2014年5月4日申请的商标申请号前四位数字为1450。
3、对于在2014年5月1日之前申请的商标,在驳回后经过了分割,也会出现相同号码的两件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件商标注册号后边会有字母后缀;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必然是同一个类别(非以G为开头的注册号);
2、胖哥商标在申请时(93版本区分表),指定的豆制品是是属于30类3011群组的。此时29类2913并没有豆腐制品。
到了98版本区分表,3011豆制品删除;2913增加了豆腐、豆腐制品。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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