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义(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被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区分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日益猖獗。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水利、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义(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1)

典型案例全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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