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限房婚前财产婚后能分割吗 婚后购买的两限房
刘先生与江女士系夫妻关系,江女士在婚前申请购买两限房,二人结婚后,江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支付首付款,二人婚后居住在两限房内。江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江女士认为,两限房系婚前申请,性质为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要求分割;刘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首付款由其支付,贷款也是自己在还,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的一半。
那么问题来了,这房子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离婚时“两限房”如何分割?
1,权属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两限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江女士虽婚前申请了两限房,只意味着江女士获得了购买两限房的资格,而资格不等于财产,签约行为,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均在婚后发生,而且共同还贷,共同居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如果房子给江女士,基于公平原则,势必要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因为是保障性住房,刘先生在与江女士结婚后,失去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机会,现房价已大幅上涨,江女士应对刘先生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应该以什么标准对对方进行补偿呢?首先,不应对刘先生的出资定性为债权,应考虑房屋的升值因素。其次,应该综合考虑首付款支付的情况,贷款偿还的情况等予以确定。最后,应当对刘先生丧失购房机会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笔者观点:婚后购买的两限房分割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分析实践中上述两种意见的判决均不少见,笔者认为,房屋虽系婚前申请,但是购房行为均在婚后发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法院不能以资格给房屋定性,置《婚姻法》的精神于不顾,而且多数实际情况为,婚前申请一居室,婚后购买两居室,如果要认定为申请人一方的个人财产,需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2条规定,“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来认定,单纯以资格来定权属,实在有失妥当。
因此,婚后购买的两限房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具体分析。总结来说,婚后申请婚后购买的两限房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申请婚后购买的两限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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