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征税范围的总结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思维导图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四、境内、境外判断的规律总结
(一)对于不能移动的,涉及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业务,适用属物原则,根据标的物在境内还是境外来判断是否属于境内销售。
1. 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只要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例如:法国某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的一处矿产的探矿权转让给某家境内公司属于境内销售。
对比:我国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巴西一处矿产探矿权转让给我国乙公司不属于境内销售。
2. 境内销售不动产
只要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
例如:意大利某公司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处办公楼销售给另一家意大利公司属于在境内销售。
对比:我国丙公司销售在美国的一幢办公楼给我国丁公司不属于境内销售。
3. 境内租赁不动产
只要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出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均属于在境内租赁不动产。
例如:英国某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办公楼出租给韩国的某公司属于境内租赁。
(二)对于可以移动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属人原则,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但是也有例外,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给境内购买方时,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境内销售。
1. 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论购买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使用,无论服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销售。
2.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以下两种情形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完全在境内
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又如境外某工程公司向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内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未完全在境外
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 ,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又如,境外某咨询公司与境内某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
3. 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自然资源使用权)、服务。
如美国一公司向德国一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
又如,美国某咨询公司为德国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如境外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又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再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思维导图
本文由转载小颖言税严颖。参考资料:《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增值税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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