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欺诈应三倍赔偿(商家诉请返还服务费)

本报讯 眼看着直播带货爆款频出,某纺织厂迫切希望通过技术服务提高直播间流量从而提高销量然而事与愿违,某纺织厂缴纳3万元和某网络公司签订合同后,连续直播4天竟没有卖出一件商品,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网络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直播带货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返还原告某纺织厂技术服务费50%即1.5万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直播带货欺诈应三倍赔偿?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直播带货欺诈应三倍赔偿(商家诉请返还服务费)

直播带货欺诈应三倍赔偿

本报讯 眼看着直播带货爆款频出,某纺织厂迫切希望通过技术服务提高直播间流量从而提高销量。然而事与愿违,某纺织厂缴纳3万元和某网络公司签订合同后,连续直播4天竟没有卖出一件商品,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网络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直播带货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返还原告某纺织厂技术服务费50%即1.5万元。

2021年12月初,南通某纺织厂因产品滞销,拟通过直播开展床上用品销售业务,需要从某网络公司处获得相关直播技术支持。2021年12月3日,双方签署了运营合作协议。某纺织厂按约支付给某网络公司技术服务费3万元。2021年12月14日,某纺织厂开始利用直播从事床上用品销售。但事与愿违,由于流量、围观者较少,有时直播间只有几十人,因此一直没有销量。12月17日,某纺织厂决定停止直播,于19日告知了某网络公司,并要求全额退款。某网络公司未予同意,也未再向其提供技术服务。于是某纺织厂起诉至崇川区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3万元。

法庭上,某网络公司辩称,运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某纺织厂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某网络公司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已支付服务费及佣金不予退还,且公司业务员先后三次去原告门店进行技术指导,只同意退款2000至30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3日,某网络公司派业务员前往某纺织厂处洽谈,双方签署了运营合作协议。合同违约、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在数据推广期内,如某纺织厂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某网络公司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同时某纺织厂已支付服务费及佣金不予退还;数据推广期间届满,如因某纺织厂原因造成数据投放金额未使用完毕,则余额某网络公司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技术服务合同系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没有协商的过程,合同违约、争议解决条款与某纺织厂有重大利益关系,某网络公司未向原告作提示或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

考虑到技术服务合同仅履行了数天,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某网络公司实际履行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期限,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酌定返还某纺织厂技术服务费50%即1.5万元。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作出之日即生效。

(曹 雪 古 林)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黄素兵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应当对合同违约、争议解决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因某网络公司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合同违约、争议解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某纺织厂在协议签订后即开展了直播业务,因没有产生流量变现和一定的销售量,于开播数天后便停止了直播,致某网络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技术服务。双方协商过程中表明所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已终止履行。某纺织厂急于求成,应当承担导致技术服务合同终止履行的责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完全履行了义务,亦应承担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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