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破裂的财产分配(河池两人未婚同居30年分手)
未婚同居
作为一种婚姻的“超前消费”
越来越多的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但却没有登记结婚
很多人认为有证跟没证区别不大
但真的是这样子吗?
同居双方一旦分手
财产是谁的也说不清了
“没想到法官真的大老远的上门办案,这么快就给我们解决了纠纷,太感谢你们了”。
10月18日,凤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进村入户开展诉前调解,充分运用“一村一法官” “无讼村屯” “家事少审”三级诉源治理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事件回顾
罗女士、龙先生自1992年10月份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年。
罗女士、龙先生生儿育女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此后也未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中有价值约12万元的杉木及茶油树林,且共同自建三间三层半楼房,无共同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居期间自建三间房屋留给儿子,但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您好,我跟他同居三十年了,现在我们分居了,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闹得不可开交,可是我们也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可怎么办呀?
请放心,我们会帮您解决问题的。
凤山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及时了解当事人家庭基本情况并深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婚姻”状况。
经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居住的村子交通不便且离法庭路程遥远,考虑到当事人出行不便,为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切实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工作人员们驱车几十公里来到当事人家中,与当事人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
在当事人家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各自的诉求,并细心研判,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逐步敞开心扉。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同了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
法官寄语
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建议大家首选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不过如果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最好能签订“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来源:凤山法院 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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