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和撕毁封条 执行现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被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和撕毁封条 执行现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1)

红网时刻永州9月29日讯(通讯员 伍雯婧 徐昊)“你好!我是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这是我的工作证,请你立刻将刘某刚刚通过微信转账给你的三万元退回来,或者直接转入我院执行现行案款专用账号……”执行现场,拉起的警戒线内,执行干警拿着手机现场连起视频并现场要起了钱?

这一切还得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说起。

2019年2月,双牌某足浴城与前员工夏某、秦某等4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经历了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历时近半年后,最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足浴城向4名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双牌某足浴城的经营者罗某未提起再审,也未按判决向夏某、秦某等人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夏某、秦某等人向双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和撕毁封条 执行现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2)

尽管法院已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罗某屡次以劳动仲裁、一审判决不公等借口拒绝执行,并以账上没钱一再拖延。事实上,罗某的足浴城依然在正常营业,但双牌县法院将罗某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查处其名下银行账户,却发现他的账户没有一分钱。

9月25日下午,双牌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足浴城进行现场搜查。执行干警分组有序进入现场,一面拉起警戒线对屋内物品进行摄像拍照,一面向足浴城现场负责人刘某和罗某某(即被执行人罗某的妻子和儿子)出示了相关证件及搜查令,并再次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拒执的严重后果。罗某妻子刘某再次表达了对劳动仲裁、和法院生效判决的不满和质疑,提出要再与被执行人罗某电话联系协商,并以上厕所、拿财务票据为由离开了现场。

被执行期间转移财产和撕毁封条 执行现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3)

执行法官等人搜查出足浴城的顾客消费清单、税务发票副联、POS机器等物品,并对该足浴城的电脑等进行进一步的搜查与查封。经过仔细核对与清点,执行干警发现该足浴城为躲避执行,近期运营收入并未转入罗某的银行账户中,而是通过支付宝、微信、POS机等电子支付方式将钱款转账至罗某妻子刘某的个人账户内。此时,刘某的账户成了搜查的重点。

当执行干警打开刘某的手机收款账户查看时,发现就在十几分钟前,刘某将其手机银行里的三万元钱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转给了他人,并在与收款人的聊天中,要求对方如被法院询问,就说这笔款项是偿还之前的欠款。

执行干警当场录影录像固定证据,并拨通了帮助刘某恶意转移财产的案外第三人的视频电话,要求对方立即将钱款退还。同时正告刘某,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让其主动履行义务一直置之不理,规避执行,且在执行期间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法院依法将以“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这时才慌了神,着急忙慌让对方把钱立即返还并转入了法院执行案款专项账号,并承诺在国庆假期结束前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剩余还款事宜,彻底还清欠款。

法官提示: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即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以对抗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权的形式来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反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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