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故事38条(勿以恶小而为之)

背景事件提示 近日,湖北武汉,女子投资百万种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引发网络关注当事女子称,偷瓜的大多是六七十岁老人,被抓后还称身体有病装可怜这件事在成为舆论焦点之前,“偷瓜贼“们也曾被当地处理过,但由于老人年龄较大,警方也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为意,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甚至不认为自己行为属于盗窃,转头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每日法律故事38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每日法律故事38条(勿以恶小而为之)

每日法律故事38条

背景事件提示

近日,湖北武汉,女子投资百万种南瓜遭附近村民频繁偷窃,引发网络关注。当事女子称,偷瓜的大多是六七十岁老人,被抓后还称身体有病装可怜。这件事在成为舆论焦点之前,“偷瓜贼“们也曾被当地处理过,但由于老人年龄较大,警方也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可某些老人不以为意,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甚至不认为自己行为属于盗窃,转头再次加入偷瓜者行列。

同样是盗窃案件,曾经发生的“灵川县一男子偷了8元韭菜青豆被判刑半年”、“重庆一名博士生5次偷菜共计46.5元被刑事立案”、“河北老人组团偷菜”……很多因“恶小”的法律新闻事件纷纷登上过热搜。该类引爆群众舆论焦点的案件,对于案件是否符合朴素法治观念的争论,以及为何对自己无耻的行为却还能那么理直气壮的“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的观点,不做过多原因探究。本文立足于普法观点,对于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作相关释法:

释法要点

小偷小摸的“小恶”行为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盗窃蔬菜等小额财产,追究刑事责任有无必要性?立法机关在修订法律时都会针对社会产生相应矛盾的社会问题以及带给社会的危害性进行过调研,对于多次盗窃、扒窃行为作为入罪处罚,是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即使价值低廉的小额财产,也是赋予了人类劳动的商品,而行为人盗窃后又售卖获利,趋利性较明显。立法将“多次盗窃”列入盗窃罪入罪,惩罚的最主要的目的是打击多次盗窃行为本身即恶习不改或屡次再犯,而并不是关注盗窃财物的价值或者被告人获利情况,实践中,多次盗窃对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本身就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不追究刑责,其他人员就会纷纷效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定然会被扰乱。因此,盗窃有一定价值的商品,且达到多次的标准,定盗窃罪无论从刑法分则或刑法总则来看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综合考虑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则是定罪后考量的因素。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订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此前盗窃罪仅以数额为入罪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列入入罪情形,实质性的打破了盗窃罪唯数额论的唯一门槛。依据“两高”2013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虽然小额财产的盗窃获利很小,偷盗的对象也是蔬菜等廉价商品,但从小就树立在我们内心的是非观告诉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窃钩者诛“;“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等诸如此类行为禁忌的训示,正是普通群众的朴素价值观、朴素法治观。不能够单纯看到行为人获利不多,甚至可能是普通底层的可怜人士。但反过来看,被害人频频遭到财产损失不也值得同情吗?法律应当对于此等小事敢于亮明态度,告知社会大众什么事情可为,什么事情不可为,什么事情做了要判刑,才能在全社会树立罪错观,营造地方上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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