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之间发生的事怎么办(亲戚无意间发现了自己的隐私该怎么办)
朋友的苦恼:
马上要过年了。我其实挺烦过年的。一过年七大姑,八大姨的一聚会就各种打听。“你每个月挣多少钱呀?”“你什么时候生二胎呀?”“你那小两居够住吗?”我有时候挺想发作的。因为我那会儿输卵管有问题,怀第一孩子特别难。亲戚们都知道,可是每年过年聚会还都问我,为什么没孩子!
我有一次差点儿就回嘴了,但还是忍住了。我妈说,亲戚们都是关心我。但是我真没感觉。我是不是有点儿过于敏感了?我今年带着孩子回去,他们肯定又要问这问那了,我真不知道我该怎么回答。老老实实吧,他们肯定没完没了。要是态度不好,孩子会不会觉得我不礼貌,跟我学呀。我很矛盾。
如果遇到没完没了总是问你们隐私的亲戚,你们一般会怎么处理呀?
解决方案:
被问到各种隐私问题,谁都烦。上一辈人的边界感特别的弱,只要是能沾上边的人他们都爱问上一嘴,参与参与意见。其实,真心关心你的人永远只有一小撮,表面关心的人中看热闹的总是居多。
但我还是劝你一句,尽量不要让自己失态。倒不是顾及什么自己的颜面,是不是在孩子面前有礼貌。纯粹只是为了父母。
一年回一次家,对于我们来说那些亲戚也就见这一次,但是父母是要长期生活在他们的人情环境里。我们怼完了,舒坦了,最后父母不得不去收拾残局。
遇到不爱听的问题,呵呵带过。帮长辈们找点他们能聊起来的话题。要不你以为他们除了问这些生活问题之外,还能问出啥高水平的问题吗?
等我们变成七大姑八大姨的时候,相信这样的过年气氛会变的。
首先我不认为春节聚会时亲戚们的所有问题都是善意的,我甚至觉得有人的问题一点儿也不善良。
比如那些知道您输卵管有问题,依然问你为什么不要孩子的,我觉得就是不善良。我也曾经在春节的饭桌上,听到一个亲戚不停追问一个刚刚离婚的姐姐:什么时候再婚。那个姐姐已经明显表现地很别扭,不开心,不想说,那个大妈却一直说女人不能太挑,尤其离婚的,差不多就行了,之类的话。那个姐姐没有反驳。我心里暗搓搓地很气,如果大妈敢这么说我,我一定翻脸。
其次,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情绪和态度,不算不礼貌。表示不满,也可以很有礼貌。你带着女儿回去,应该告诉她什么是边界感。有些人如果跨越了应该有的边界,就该被请出去,而不是自己一味地退让。比如如果有人总是追问你一个月挣多少钱时,你可以礼貌地说:一百万。
最后,我想说的是:人到中年,我们真心惦记和真心惦记我们的人,其实就那几个。旁的人,呵呵,不需要造成困扰。对于一些问题,你想回答就回答,不想回答,对心。
家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感情比道理也许更重要。
我建议您就幽默或者委婉的带过,不要顶嘴,也不要上心。毕竟一年又有几天合家欢聚呢?一辈子又有几年听他们念叨呢?
不要妄图去改变一个人,尤其是家人亲戚,不如调整自己的心态,不是所有的话语都需要走心,也不是所有的言论都能左右你的判断。
就把这一切唠叨当作春节的一出节目吧,一年演一次,咱们就只听关心,不喜欢的话语听了就忘。
愿意聆听,是长辈亲戚最需要的尊重。
相关法律和处理方式:
一、隐私被泄露该如何处理(一)如果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后果,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应当及时报警。
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更换账号;
2、更改重要的密码;
3、报案;
4、律师起诉;
5、收集证据;
6、无关重要的信息可以不予理睬。
(二)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泄露传播她人隐私如何量刑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不但可以报警,也可直接向起诉进行维权。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泄露他人隐私行为如何认定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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