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加油站抓住会怎样处罚(加油站被违规收储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私加油站抓住会怎样处罚(加油站被违规收储应该如何正确维权)(1)

政企纠纷胜诉案例解析,违法的土地收储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什么是确认无效?大家都听说过撤销确认违法,这种无效适用于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只是《行政诉讼法》第75条有重大其明显的违法,比如说超越职权、程序严重错误等等这些才会被认为无效。所以,有一些严重的违反土地收储的这种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加油站被违法收储应当如何维权的问题,征收加油站应当如何补偿?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本案例发生在安徽,2001年开始某公司先后同几个村签订了协议并经过原发改委以及商务局批准,在四个地方建设加油站。项目由建设局来设计、规划、选点并办理了相应的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和加油站选址意见书以及相关的许可手续。2005年区国土资源局以这四个加油站至今没有取得用地手续为由作出了处罚4万元的决定并同意依法给办理手续。

同年12月该局作出了“一书四方案”案等报批征收了四个加油站的土地并办理相应的手续。2006年省行政机关作出了征地批文同意这四座加油站项目用地,并按照当时的会议纪要精神,办理了相应的手续,至此该企业的用地手续基本上已经完成了。2006年8月该公司与管委会协商将其位于某地的1785平米的商服用地使用权置换五座加油站的用地并签订了相应的协议。

某公司签订协议同意新建一座加油站。2008年10月,某收储中心向市主管部门递交了关于收储土地的请示,同年12月让土地收储中心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将其九座加油站纳入土地收储协议,约定在九座加油站前期投入成本确认后所储备加油站用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供地。在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将上述九座加油站用地的立项规划定点消防等相关手续交由收储中心。收储中心同意将土地置换成商业用地,加油站作为建设选址的环境用地。

2008年12月,市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的置换协议。2010年开发区管委会又一次性对该公司补偿了559万。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认为相关单位不给予了补偿,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多次申诉要求撤销,恢复其用地权益。

2014年3月省国土部门作出了相关文件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协调用地的问题。随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处理意见,认为相关部门处理事项合法合规。对此,该公司不服,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最终获得了胜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收购的土地;

(三)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省高院认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收储的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已经办理农用地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土地。该办法第11条至15条的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有权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的储备。因实施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需要,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使用者予以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行政机关有偿收回土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等等这些程序。

另外,市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也作出了上述的规定。本案当中,土地收储中心等行政机关对该公司涉案的加油站用地和土地的收储,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办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由有关职权部门进行履行相应的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土地收储中心等行政机关并未依照上述规定来办理,仅通过土地收储中心由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市国土局签订置换协议、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形式对涉案土地进行收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无效。

一审判决认为,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国土局、某开发区签订这些协议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至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认定,所以予以更正。法院更正土地收储中心国土局、管委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以最后作出判决,维护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及确认无效。第二内容改判,责令相关部门将其无效的行政行为对原告产生的权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措施

我们在办理过程当中有很多企业是专门经营加油站,有可能遇到城市的大规模的改制等等,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加油站的这种征收,很多时候都是一并处理。就像这个案子很多时候都是一并处理,然后打包处理。该案就是最初相关的部门是同意把这块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并予以置换。但是,在履行过程当中突然因为领导换届,耽误的时间太久跨度很长,所以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履行迟迟不到位,使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如果说单纯地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确认违法之诉势必会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无效的诉讼,一般是没有诉讼期限的问题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5条关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起诉一般来说是没有诉讼期限的问题。

本案就属于土地的收储的案例,其实高院已经列了很多规定,比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以及像各个省制定的土地收储办法等等,而且详细地列举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但是,相关的部门在整个收储过程当中并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只是签了三份协议,以协议代替行政审批,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很多都是比如说没有权限、程序严重违法等等这些有严重情节的,一般都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随时可以提起诉讼。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并不是说它超过了一定期限就没法告了,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类的案件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第一个就是无效的问题,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的问题。另外是加油站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它并不是一般的商业或者住宅或者工业,它是一个特殊的商户,一般占用的是商服用地,又因为企业的经营许可的特殊性,如果一旦取缔,意味着有可能永远再也办不下来危化品的经营许可手续。所以,在加油站的拆迁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如果能置换那么是最好的选择,就像该案例中因为相关部门没履行协议,如果说企业真的不打算经营了,那么置换成其他土地也无所谓。如果继续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来取得。

补偿以最普通的评估来补偿的话,对加油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在所有的法律相关的规定,对于补偿运用的原则是合理补偿。另外,采用的是收储的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征收。其实,对于这种因为建设项目、因为城市发展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其实有很多种方式:第一种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第二是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相应的土地进行收回。但是,无论征收和收回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都是要进行依法的补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事实上,很多地方在收储的时候只是签协议,和相关的部门签订一个协议之后,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实现了转移,大部分是这样操作的。但是这样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这个案子就给出了明确的一个答复。如果没有依照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各个地方的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进行的,那么很有可能协议被确认无效。确认无效意味着自始无效,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无法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补偿,可以按征收进行。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问题,遇到了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的问题;如果遇到了加油站被征收不知道该如何补偿,加油站被征收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的问题,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对自己的遇到的问题要尽量地做出一个判定,判断一下补偿到底合适不合适,合理不合理。另外,判断一下遇到的问题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第二,尽量多地去搜集事实依据和证据。第三,尽量多地去查阅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相关案例。第四,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要不要起诉,应该告谁,为什么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告,一定要搞清楚。这就需要咱们企业一定找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

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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