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使领馆过度采集信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

求职时,被要求填写长达10多页的事无巨细的“调查问卷”:3名7年内非亲属社会关系(的信息)、7年内境外旅行情况,还要提供自己的微信号,提交所有的亲属信息,甚至还要求提供一位邻居的电话号码!这样以招聘名义强索公民敏感个人信息的咄咄怪事,不是发生在“霸道总裁”当道的公司里,而是发生在美国驻华使馆雇佣中国雇员的过程中。

美使领馆过度采集信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1)

美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网页上有关申请使领馆工作的网页截图。

据《环球时报》的独家披露,美方涉嫌以“背调”为由,强迫中方雇员提交个人、家庭甚至邻居的信息,这些信息甚至可能被“分享”给美国情报部门。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美国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据《环球时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海外背景调查问卷》(Overseas Vetting Questionnaire)的表格显示,雇员要填写的内容十分繁琐详细。美方一边强调“提供信息为自愿行为”,紧接着却威胁说如果不提供的话,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雇佣关系或被起诉”。据相关中国雇员向《环球时报》的陈述,美国使领馆对他们一直不信任,会在进出口安检处不定期翻包,还曾让中方员工脱鞋接受检查,有时还会像“审犯人”一样搞所谓“安全审查谈话”。

也是够了!美国一贯以保护“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名义,在国际舞台上向他国举起大棒子,但是,自己对雇员的隐私保护水平如何呢?自己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又是如何?求职美国使领馆,就要被“查个底掉”:提交微信账号,提供亲属信息,甚至还有邻居的个人信息?入职美国使领馆和邻居有什么关系呢?强索这样的信息,意欲何为?

值得一说的是,这样的过度索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的,并不会因为这是由美国使领馆实施的而有所改变。哪怕是在境外处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依然处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管辖之下。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岚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原则,因此,美国驻华使领馆过度收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数据,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的。

中国人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权捍卫者”“隐私权明灯”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真问题了,少一些“双标”,少一些“歧视”,少一些莫明其妙的“优越感”。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欧盟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美国有什么?为监控公民大开方便之门的《第12333号行政命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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