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权威解读来啦)

9月17日上午,郑州市新闻办召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发布会内容主要围绕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新版《条例》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行为规范、物业安全使用、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权威解读来啦)(1)

关注!新条例,新亮点

一、坚持科学立法。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政府部门、基层单位座谈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在市属主流媒体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组织人大代表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汇集各方智慧,充分吸纳各界意见,形成了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文本,并获得省市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

二、强化党建引领。为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条例》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同时规定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具体条文中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等内容,以进一步提高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服务和基层治理水平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地方立法中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引领机制预留了空间。

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条例》聚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了规定;并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同时,围绕立法调研中人民群众反映较集中的智慧物业服务、公共收益的范围与监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智慧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助老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切实解决具体民生问题。

四、强化行政监管服务。《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推动物业管理下移,明确了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委会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物业承接查验、公共应急维修等具体事项中的相关职责。同时,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片区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移交衔接机制;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科学设置罚则。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以及物业服务人违法催交物业费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了论证;另外,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责任。

明确!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自己所有属于违法行为

此次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该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广大市民朋友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新探索!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未按期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二是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三是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福松在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郑州市加快物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区治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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