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税犯罪已立案(以案说法大头小尾)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于2005年9月注册成立,201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孟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09年9月,为逃避缴纳税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对外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数额22517647.99元。2009年该公司应纳税额22803163.74元,逃避缴纳税款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8.75%。经税务机关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后,仍不缴纳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案涉公司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孟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孟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均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向被告人孟某某追缴应纳税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一万七千六百四十七元九角九分,上缴国库。

打击涉税犯罪已立案(以案说法大头小尾)(1)

三、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大头小尾”开具发票也就是所谓的“套开发票”,意思就是开票方在对外开具发票时,未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交付给购货方的发票联金额较大、销售方自留的存根和记账联金额较小的发票违法行为。销售方之所以进行“大头小尾”的操作,一般主要是为了隐匿销售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达到逃税的不法目的。

从法律对发票开具行为本身的规制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违反该发票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大头小尾”的法律后果看,也存在着被认定为虚开(与实际销货不符)或逃税的法律风险。当然,在如今以数控税的时代,“大头小尾”的行为或许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发票开具的时间是在2009年,在公司被吊销后的2021年仍然被查处判刑。这也充分印证了“对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限制”的规定,也说明了税务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风险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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