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关于禁养犬的通知(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犬类养殖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犬类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犬类管理工作由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二、养犬一律实行圈养、拴养,凡饲养家犬的居民每年必须主动到辖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饲养犬进行狂犬病接种免疫及办理证件。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非法饲养的犬只,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县城范围内开展犬类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新州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流窜在街头巷尾、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城市公共场地饲养的犬只实行集中整治。其他乡镇的犬类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开展整治。凡未圈养、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狗”,一经发现一律捕捉,在48小时后无人认领的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所有犬只养殖户要立即将犬只圈(拴)养,至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到公安部门办理饲养许可证。养犬不办证、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大小便不清理的饲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曝光。凡因管理不善犬只伤人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拒绝、干扰犬类养殖整治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黄平县公安局
黄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
黄平县卫生健康局
黄平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29日
网络编辑 | 杨玲惠
投稿邮箱 | hpxxw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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