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挂房车的牵引车最新规定(关于拖挂房车的牵引资质)
2019年10月25日开始给我的拖挂房车上牌,到现在也没上完,都2020了,依然没有拿到牌照。这里面有我个人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郑州机动车检测中心要求前车有牵引资质的规定在我检测到最后一个项目的时候出台了,然后我就被卡到这个牵引资质上了,可是把我难为死了!近两个月以来,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也尝试了多渠道反映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直到今天,再次研究GB7258的时候突然发现要求的这个牵引资质其实是不存在的啊!所以,赶紧把我的这些认识发出来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或许我们能共同推进拖挂房车在国内的发展。
10月21日从南京拖回郑州
机动车检测中心依据的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据我这段时间的了解,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牵引旅居挂车的乘用车要具备牵引资质。
检测中心的解释是,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之后组成了汽车列车,还有个有争议的说法是乘用车列车,所以要求乘用车有牵引资质,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汽车列车?
3.4对汽车列车的解释是“汽车牵引挂车组成”,这里面包括乘用车列车,而3.4.1对乘用车列车的解释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那中置轴挂车又是什么车呢?(3.3是对挂车的定义,3.3.X的都属于挂车,篇幅受限,从3.3.2截取)
3.3.2对中置轴挂车有明确的定义,而旅居挂车在3.3.4也是有明确定义的,它是并列于中置轴挂车存在的,不是从属关系,旅居挂车和中置轴挂车都属于挂车,但旅居挂车不属于中置轴挂车,这个点非常关键,一定要理解清楚再往下看。
也就是说,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是汽车列车不假,但不属于乘用车列车,那么4.16对组成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也就不适用于牵引旅居挂车的乘用车,可以理解为这是两个并列存在的种类,而3.4汽车列车的类目里并没有关于旅居挂车的组合方式。
我想,这已经足够说明问题了吧,乘用车和旅居挂车的组合在GB7258里没有相关规定,属于空白。更重要的是公安部2015和2016年的两个文件都是鼓励旅居挂车发展的,既然法无禁止,又有文件鼓励发展,为什么相关的职能部门不能制定一些有利于旅居挂车发展的规定呢??
弄清楚了相关的定义,我们再来看看深圳车友起诉深圳车管所败诉的判决书,我发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条款的解读是不正确的。他们把旅居挂车归到中置轴挂车里了,而3.3.2的中置轴挂车和3.3.4的旅居挂车是并列关系,并不是从属关系。
划重点:组成乘用车列车的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不是乘用车和旅居挂车!所以这个判决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太粗心!判决书竟然把国标编号打错了,应该是GB7258-2017
我们再来看检测中心的另一个依据:4.15.6,这里规定的是具备牵引功能的机动车应在说明书中说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这个牵引质量应该是最接近牵引资质的词儿了吧?检测中心要求乘用车的行车证上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数据。但这里针对的是“具备”牵引功能的机动车,注意啊,是具备,那还有不具备的呢,不具备的自然不用说明啊。更重要的是,这里也没有明确规定牵引旅居挂车的乘用车要具备牵引功能啊,所以这一点和牵引旅居挂车的乘用车是没有关系的!
如果这还不能够说明问题,再来看这个表:
在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表明的项目中,载客汽车里就不要求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只有载货汽车有这个规定啊。终于找到根了!怪不得绝大多数载客汽车都没有标这一项呢,因为国标里不要求!那既然国标不要求,你又让我去哪里找有标有牵引质量的乘用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也就是说我们的家用汽车是可以牵引旅居挂车上路的,既然可以上路就一定可以上牌啊。
总结一下:
1、组成乘用车列车的是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不是乘用车和旅居挂车的组合!所以不适用4.16对于组成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2、检测中心要求乘用车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是不正确的,因为乘用车不存在牵引质量一说。
3、道交法明确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允许牵引旅居挂车。
那么问题来了,某些车管所或检测中心要求的牵引资质到底该从何说起呢??但愿是我的解读有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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