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未接触到高压线触电事故案例(每日一法第1277期:高压线下抛鱼竿触电身亡)

案情简介杨某在高压线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县供电公司所属的10千伏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杨某妻子以供电公司对高压线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会支持杨某妻子的请求吗?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设备未接触到高压线触电事故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设备未接触到高压线触电事故案例(每日一法第1277期:高压线下抛鱼竿触电身亡)

设备未接触到高压线触电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在高压线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县供电公司所属的10千伏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杨某妻子以供电公司对高压线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会支持杨某妻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高压线下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高压线至触电身亡,此结果与其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在事发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并且供电公司不具有免责事由,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还要查清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如果为“多因一果”,则应分清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对于高压设施产权人,如果主观上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如对可能引发高压触电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采取措施无力,则应适当加重对其处罚,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受害人,如查明未尽到注意,也应令其自负适当的责任,以示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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