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案场服务方案ppt(案场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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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案场服务方案ppt
案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电 话:
开户行:
帐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电话:
开 户 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案场提供物业服务等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派驻案场主管、客服接待、礼宾、保洁员等物业服务人员(以下统称“乙方人员”),提供该项目销售案场及装修示范单位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礼宾、保洁环境维护等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服务期限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服务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该项目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合同期内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此服务费用为含税总价,乙方开具增值税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二)服务费用组成
1、该项目按照 普宅 (普宅、豪宅)标准配置服务人员,具体数量及月服务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
2、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日的餐费;
3、关系维护费:据实结算。
4、因项目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办公、住宿、洗浴、食堂等场所时,应承担本协议期内乙方人员的办公、住宿、洗浴、食堂等场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房屋租赁费用(不含租赁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5、若甲方因增开样板间、提升服务标准等需求需要增加服务人员或需乙方本合同外的外包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依据历年社平工资标准每年的涨幅变化,需每年对人员费用进行 10% 调增。
7、上述费用均收取管理费 %,包括:员工培训、招聘产生的费用及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行政费用。
(三)服务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进场时间安排服务人员进场,进场前乙方服务人员已经到岗且无其他工作安排的,甲、乙双方根据进场前乙方实际到岗人员的数量和岗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据实结算进场前的服务费用。
(四)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按季度结算,每自然季度前5日结算本季度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
2、若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每季度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书面考核,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服务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2、如乙方人员服务标准达不到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人员。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其人员正式入场前,提供满足乙方服务需要的相关场所及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及时采纳,以保证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5、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做好案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形象。
2、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甲方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应及时采纳,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3、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始对案场实施服务。
4、乙方应保证派驻人员的健康状况。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品应物尽其用并妥善保管,乙方所用物品除正常使用损耗外,其他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
6、乙方将日常案场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用人标准提供给甲方并作确认,如乙方在工作中未达到上述标准及规范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需征得双方确认。
7、乙方如更换案场负责人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乙方自聘服务人员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办理其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的工资、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人员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服务费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该方无需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天内通知对方和提供政府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条 通知和送达
1、双方的通讯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以协议卷首的约定为准。
2、双方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用面呈、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被通知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送达被通知人起生效。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通知送达按如下原则确定:
(1)采用面呈传递时,被通知人(含其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约定收件人、雇员或代理人,下同)签收视为送达。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的,通知留置被通知人通讯地址处视为送达。
(2)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递时,以被通知人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或被通知人在约定通讯地址处无人收件,导致通知未能被被通知人实际接收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因一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或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不详,导致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根据项目需求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四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根据乙方实际服务期限结算服务费用,甲方仅应对乙方因本协议提前解除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员工解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偿及乙方相关外包服务供应商经济补偿费用。除上述费用外,乙方承诺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1)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履行本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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