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父母出资为在校生购房)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王某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债权人张某经诉讼确认债权后王某无力还款,遂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拍卖王某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然而,王某之子王小某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由王小某购买,合同上签署的购买人为王小某,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该房权属究竟如何认定?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购房合同虽由王小某作为购买人,但房屋首付款由其父亲王某支付,且王小某作为在读大学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收入来源,其更无法承受每月近6000元的贷款支付,故综合上述情况判定案涉房屋房款实际付款人为王某而非王小某,法院对该房的查封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财产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王小某虽说已成年,但还是学生正在读书。所以其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名下财产除因继承、奖励、报酬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故王某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查封以家庭成员名义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所获得的房产于法有据。
来源:海门市人民法院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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