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官印赏析(金代官印鉴赏人事有代谢)
粗略梳理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金代立国初期(金太祖收国元年至海陵王正隆元年,1115~1156年),因战争频仍,官印颁造不及,职官一度沿用缴获的宋、辽官印,是为宋辽官印杂用时期。
招抚使印
印面规格边长8、通高5.9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背面、边面无字。《后汉书·贾琮传》载:“琮即移书告示,各使安其资业,招抚荒散,蠲复傜役。”招抚司,即招安民众使之归附之官署。此印为金代某地招抚司长官印。
招抚副使之印
印面规格边长6.9、通高4.2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背面、边面无字。《金史》志第三十六载:“皇统五年(1145年),以古官曰‘牧’、曰‘长’,各有总名,今庶官不分类为名,于文移不便。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贰官’”此印为金代某地招抚司副官印。
万户所印
印面规格长5.75、宽5.65、通高4.7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带双孔,篆书,印边四面未有丝毫打磨痕迹,表面突兀不平,工艺粗糙。背刻楷书体“贞祐五年(1217年)中都路经略使司造”,钮顶刻“上”字。《金史》列传第四十七 言明:元帅之下就是万户。五十人称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千户,五千户才能被称为一万户。此印为金末某路万户所之官署印。
万户之印
印面规格边长5.28、通高4.2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印边与印背砂眼数量众多,表面凹凸不平。边面刻楷书体“万户印”;印背刻楷书体“大定四年(1164年)二月 □□部造”钮顶刻“上”字。《金史》志第二十五载:“......天辅五年(1121年)......凡猛安之上置军帅,军帅之上置万户,万户之上置都统。”由此可见,万户实为金初高级武官,此印为其所执印信。
金代中期(海陵、世宗时,1156~1189年)官印大多为“礼部更造”和少府监颁造,印背刻款多作“内少府”,以大定年间颁造者为最多。此时官印铸造较精,外观光滑平整。钮形多为长方板状(橛钮),钮顶有标示方向的“上字”,印背一般刻上楷书年号及颁造机构,印台侧面多刻楷书印文或契丹文,印文布局规矩整齐,篆体干净利落。这一时期官印是为金官印之典范。
提控所印
印面规格边长6.5、通高5.0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 背面、边面无字,钮顶刻“上”字。“提控”即提辖、控制。金代文武官职中均设此职、尤以武官为多。《金史》中多有记载。《金史》本纪第十五载:“......提控李元与宋人战,屡捷,多所俘获。......甲寅,海州经略使报提控韩璧败宋人于盐仓。......夏人犯龛谷,提控夹谷瑞及其副赵防击走之。”《金史》志第八载:“(泰和)六年(1206年)......于是遂定制,凡漕河所经之地,州府官衔内皆带‘提控漕河事’,......”
行尚书户兵部之印
印面规格长6.7、宽6.79、通高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边面刻楷书体“行尚书户兵部之印”钮顶刻“上”字,款识笔划纤细。《金史》列传第十五载:“......诏‘诸州郡军旅之事,决于帅府。民讼钱谷,行台尚书省治之’。”行尚书台系为尚书台于地方之派出机构,循尚书台体例,设吏、户、礼、兵、刑、工各部,主持地方民事,此印即为此机构所属户部兵部合署官署印。
规措副使之印
印面规格长6.85、宽6.6、通高3.857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印背,印身砂眼凹凸处甚多。边面分别刻楷书体“天兴元年(1232年)四月行部造”、“规指副使之印”。《金史》志第三十六载:“......规措官,正七品。掌灌溉民田。”规措官是为掌农田水利之官,此印即为金末某地规措副官官印。
元帅都监之印
印面规格边长10.1、通高6.1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背面、边面无字,钮顶刻“上”字。《金史》志第三十六 载:“都元帅府。掌征讨之事,兵罢则省。天会二年(1124年),伐宋始置。泰和八年(1208年),复改为枢密院。......左都监一员,从三品。右都监一员,从三品。”由此可见,金初,元帅都监属都元帅府,金末改隶枢密院,为从三品武官,此官印为其所佩带。
后期(1190~1234年)金王朝政局动荡,官印颁造处于失控,除尚书礼部外,中央及地方官府也自行颁造印。这些官印大多粗制滥造,颁造机构名称杂乱,甚至有的史志无载。印背或印边刻款渐少或没有,钮顶也多不刻“上”字标示倒正,印文拙劣死板。
山东东路按察司差委火字号印
印面规格长5、宽5.024、通高4.9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印身表面比较光滑,是为经打磨而成。背刻楷书体“大安元年(1209年)八月礼部造”,边面刻楷书体:“山东东路按察司差委火字号印”。《金史》志第三十八载:“本提刑司,......承安四年(1199年)改按察司,贞祐三年(1215年)罢,止委监察采访。”差委,委派,派遣之意。此印系金末山东东路监察部门派出官员官印。
山东东西路统军判官印
印面规格长6.5、宽6.3、通高5.8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背左刻楷书体“山东行六部造”,右刻楷书体“贞祐二年(1214年)十月□”,钮顶刻“上”字,笔划纤细。《金史》志第三十八载:“统军司河南、山西、陕西,益都......判官一员,从五品。纪纲庶务,签判司事。大定九年(1169年)置”。此印为金代山东东西路统军司判官官印。
鏁家都钵谋克之印
印面规格长5.875、宽6.145、通高6.025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印身存几处明显砂眼,印身经打磨较为光滑,背刻楷书体“大定九年(1169年)八月少府监造”,左右分别刻楷书体“鏁家都钵谋克之印”、“系梅里猛安下”,钮顶刻“上”字,笔划纤细。猛安谋克,系金代兵民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
义军副使之印
印面规格边长7.4、通高5.6厘米,方形、阳文、橛钮、篆书,背面、边面无字。蒙金战争期间,义军系为各地兴起的抗蒙民间军事团体,服从金代官方的组织与安排,此印为金末某义军副官之印。
这些金代印章从形制、工艺及印文层面上,符合金代官印的一般性特征,具备鲜明的时代痕迹,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其次,作为历代辗转流传下来的实用信物,其蕴含丰富的历史信息,诸如金代官制、地理沿革和社会生活等诸多内容,其较之史籍更为直接而真实,不仅可以同史籍所载内容互相映证,亦起到了查缺补漏之作用,进而有利于人们加深对金代历史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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