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方案(2023年完成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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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题研讨会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2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其中提出: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确保2023年底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推动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米。
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2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武汉市空气质量稳中向好,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以上,基本消除内源性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1.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指导工业源清单内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组织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创建A级绩效企业,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创建B级企业。实施粉磨站、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提标改造,青山、蔡甸区不少于1家,江夏、黄陂、新洲区不少于2家。以整车制造上游配套企业和结构喷涂生产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涂装行业C级绩效企业创建,青山、东西湖、东湖开发区各不少于1家,江夏、蔡甸、新洲区不少于2家,黄陂、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不少于3家。将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的企业纳入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企业)
3.推进货运大户建立电子门禁系统。各区动态更新用车大户(日均使用货车≥10辆)名录,每季度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用车大户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门禁系统及电子台账,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一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加强会商研判,适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臭氧(O3)小时浓度值其中一项对应达到150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180微克/立方米、200微克/立方米时,市、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空气质量变化形势研判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区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通行和调整工地道路除尘作业方式及频次、暂停室外喷涂作业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提高精细化治理和管控能力。落实空气质量辖区责任,持续做好辖区街道(乡镇)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街道(乡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制定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并定期考核通报。(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
1.大力推进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研究工业领域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支持政策,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示范项目征选。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新改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家具制造等行业涉VOCs项目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市政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产品。室外构筑物防护、道路交通标志、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涉VOCs产品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建立常态化产品质量抽检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轮次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VOCs管控标准和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VOCs处理设施原则上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处理工艺(恶臭异味治理除外)。推动现有项目淘汰单一低效处理工艺。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按照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推动整车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整治。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宝聚炭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4月底建立储罐、敞开液面、废气旁路清单,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储罐制定并实施治理计划;敞开液面按要求进行加盖密闭与收集处理;推进实施废气旁路取消工作,督促企业制定旁路取消计划,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废气旁路需通过专家论证并向辖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督促重点企业持续完善“一企一策”,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6.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帮扶行动。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为“双随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常态化臭氧执法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指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督管理。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中石油西北销售武汉分公司码头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研究推进船舶与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对接改造。推进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罐车开展下装式装车改造并采用自封式快速接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2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路检柴油车每月平均不少于160辆次,东湖风景区每月平均不少于4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用车大户和维修地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3次,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区入户抽测数量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东湖风景区全年不少于50辆次,其他区每月平均不少于80辆次。江汉、硚口、武昌、洪山、青山、东湖开发区和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应做好深度治理柴油货车的跟踪和在线监控管理,做到每日有人查看在线数据、每半年电话回访一次治理车辆的车主(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治理车辆的上门入户检查(检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超标车辆所有人(单位)按要求限期维修治理并进行复检,逾期未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纳入“智能交通违章摄管系统”,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动态更新维修单位名单并对外公开公示,加强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老旧车辆淘汰。研究启动并稳步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淘汰工作。制定全市三环线(含)内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已深度治理的柴油货车除外)。研究收严我市在用车排放检测(含路检抽检)标准限值,推动我省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转入登记的柴油和燃气货车须达到国五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营运证到期后不予继续发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网约柴油货车全部下架;中心城区研究开展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的绿色配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月不少于1次,新洲、江夏区非道机械抽测数量不少于1200台,东西湖、蔡甸区不少于800台,硚口、青山、黄陂、东湖开发区和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不少于500台,江岸、江汉、武昌、汉阳、洪山区不少于300台,东湖风景区不少于200台。进场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用区管理规定,并取得排气检测达标报告和编码登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局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持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新增排放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按国家、省要求实施总量指标替代。新改扩建大气污染物项目按绩效引领性或B级及以上绩效企业标准建设,其中,涉VOCs排放项目,无国家、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或绩效排放限值的,项目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按照电子工业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有机化学工业及其他行业不超过60毫克/立方米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控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扩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推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加强余热余压等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组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涉VOCs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完成审核的涉VOCs企业不少于1家(东湖风景区除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持续推进涉VOCs企业“一园(群)一策”治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东湖开发区、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新增不少于1个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一园(群)一策”方案;青山区和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继续完善“一园(群)一策”方案并组织落实;8月底前,前期已制定“一园(群)一策”方案的蔡甸区常福工业园、黄陂区前川街、罗汉寺工业园区落实已编制的“一园(群)一策”方案中提出的措施要求。(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订2022年全市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负增长。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促进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煤炭使用监管。对全市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常态化煤炭质量抽检机制,每年开展至少2轮次抽测,对达不到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煤企业,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逐步提高“外电入汉”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强度,增加全市绿电使用比例,持续提高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东湖开发区与鄂州电厂、东西湖区与汉川电厂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推进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旭东食品有限公司、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燃,力争3年内完成。鼓励将燃煤锅炉改为成型生物质锅炉、电锅炉等非化石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六)逐步优化调整交通结构
1.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船。推动1000辆老旧柴油和燃气公交车、1000辆老旧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100辆老旧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增网约车均为新能源车辆。在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桩设施和公交场站建设。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武汉海事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市公交集团)
2.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加强对未按要求安装受电设施的船舶检查,向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督促机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设施年平均使用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湖北机场集团)
3.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增长15%以上。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整车制造等重点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铁路、水路、新能源等清洁化运输比例达到85%以上,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采取“外集内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1年增长3%、4%。(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既有线路最大程度发挥效能,主要港口新建集装箱及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探索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鼓励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不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条件的,发展“铁路 新能源接驳”的运输模式。研究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新港管委会,武汉铁路局)
(七)深化重点行业废气治理
1.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三个方面全面梳理改造进展,加快推进烧结工序改造、大宗物料清洁运输等重点治理任务,确保2023年底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任单位: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
2.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提标改造。推动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改造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全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对已完成脱硝提标改造并满足排放要求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协调推进垃圾处理费补贴调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或整体更换的燃气锅炉(设施)和在用的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督促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石油焦改燃。推动工业炉窑整治工作,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依法查处废气排放不达标的工业炉窑;引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200毫克/立方米以下。开展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改燃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6.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开展生物质锅炉排查,加强监督性检测,重点对非专用生物质锅炉开展执法检查。新建生物质锅炉应全部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其他物料。推进各区对现有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新建及提标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按湖北省《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7.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关键工况及其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状态控制参数在线监测系统,推进现有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关键工况及其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状态控制参数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控制参数等信息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能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大气面源治理
1.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各类工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持续提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管控要求,依法查处未落实管控要求运输车辆。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管控,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及时清运灰堆、渣土堆。持续整治城市公共区域的裸土以及长期闲置用地等裸露地块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利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农作物秸秆禁烧专项监督巡查。进一步强化区、街道(乡镇)和村组三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监管主体责任,对露天焚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大力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切实提高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和垃圾露天焚烧监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
3.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新城区研究出台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开展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及占道维修喷漆作业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执法工作。推进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业氨排放。严厉打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行为,更新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清单,将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土地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级重大项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投资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和社会公益性建筑,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组织各区、街道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工作。(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市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改善空气质量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实施红黄旗制度,定期考核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将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纳入对各区、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对不当干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坚持依法监管。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区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管落实到位。
(四)加大政策支持。市、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应当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减污降碳相关研究工作,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老旧车船淘汰、大气污染源排气监测监管、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大气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宣传主体责任,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强化对大气污染问题、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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