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局限性:孟德斯鸠一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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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论法的精神》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每一个特殊的社会都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这就是产生国家间战争状态的原因所在。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社会必须得到维护;被视为这个社会的生存者的人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也有着法律,那就是政治法。另则,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
国际公法十分自然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基础之上,这就是:在和平时期,各国应该尽其所能谋求彼此间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提高;在战争状态下,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不至于毁灭各自真正的切身利益。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宗旨是征服。征服的主旨是保全。在此项原则和前一项原则之中必然能推导出构成国际公法的所有规则。
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际公法,就连那些吞食战俘的易洛魁人也不例外。他们派遣和接受双方使节,他们也谙熟战争与和平时期的权利,遗憾的是,他们的国际公法并非建立在真实的原则之上。
除了与所有的社会形态相关的国际公法之外,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格拉维那说得好:“一切个体力量的总和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政治国家。”
整体的力量或许操纵在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股掌之间。有些人认为大自然曾创立了父权,那么政府操纵在某个人手中最符合于自然。但是,父权的例证并非能够证明任何事物。因为,如果父亲的权力与每个人统治的政体有关联的话,父亲死后兄弟们拥有的权力或者是兄弟们辞世后堂表兄弟拥有的权力,亦与某些人统治的政府产生连带关系。政治力量必然包括数个家族的联合。
更为确切地说,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的话,它便是一个最适合自然的政府。
没有所有意志的趋同,个体的力量便无法得以联合。格拉维那说得再好不过了:“这所有意志的趋同便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国家。”
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不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
这些法律是为某国的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用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
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
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还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法律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以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
这便是我力图在这部著作里阐述的各种观点的目的。我将对所有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我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我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蕴涵于所有的法律所涉及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之中,因此我应该尽量遵循这诸多关系和事物的内在秩序,而将法律的自然秩序置于其次。
我将首先致力于对每一个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联的法律的研究。因为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我将潜心致力于对它的精确认识。一旦我的论证得以确认,人们将会看到法律会从原则里脱颖而出,就像喷涌而出的泉水一般。于是,我进而探讨其他看上去似乎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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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秦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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