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刺字家法(刺字之罪与罚)
王吴军
《天涯明月刀》彩绘人物手臂刺纹
刺字这种刑罚是由上古时期的墨刑演变而来的,也被称为刺面、黥面、墨面。对犯人施以刺字这种刑罚,最早的史书记载说是始于五代的后晋。五代时期,曾任卢龙节度使的大军阀刘仁恭强迫其管辖区域内的男子不论贫富贵贱,一律要在脸上刺“定霸州”三个字,文人则是在手臂上刺“一心事主”这四个字。辽太宗耶律德光攻灭后晋之后,把俘获的后晋汉人的脸上刺上“奉敕不杀”四个大字作为一种羞辱性的方式。
至宋朝,把五代的刺字和中唐以来杖责流配的刑罚结合起来,称为“刺配”。北宋时期,朝廷又实行了折杖法,以杖刑代替了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字刑罚,作为对死刑的一种宽大。刺字和杖刑、流配结合起来,三种处罚于一身,是一种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朝的刺配按照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五百里、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的等级,刺字分为大刺和小刺,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凡是犯强盗罪在其耳后刺以环形,凡是处徒刑、流刑的则刺方形,处杖刑的则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直径不超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是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在两颊。所刺的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南宋后期仍执行类似做法,强盗免死,额刺免斩,面刺双旗,作为终身洗刷不去的耻辱标志。
在古典小说《水浒传》里,林冲是《水浒传》中第一个被在脸上刺字然后发配的人。当时,林冲的好友陆谦卖友求荣,要求押解林冲的公差董超、薛霸在路上下毒手害死林冲,然后“必揭取林冲脸上金印回来做表证”。宋江在被刺字后总是谦卑地自称是“黥余之人”,也就是被刺字之人。
其实,在宋朝的时候,除了给犯人的脸上刺字,当时招募的士兵也都必须刺字。宋神宗时,河北番人弓箭手应征入伍,就在其左耳前刺了“番兵”二字。也有的士兵是把字刺在手背或手臂上的,宋仁宗在位时,在陕西招募的士兵就在手背上刺了“义勇”;宋钦宗在位时,在陕西招募士兵也是在手臂上刺“义勇”二字。南宋时期,招募的士兵仍在其额头上刺上军队的番号,在手臂上刺上其姓名,这样做的目的就如《宋史》中所说,是把“犷暴之民收隶尺籍”,使他们在国家军队的有力控制之下,“虽有桀骜恣肆而无所施于其间”,让那些桀骜不驯的人在军队中乖乖听话。所以,宋朝往往将士兵和刺字的犯人合称为“配军”,辱骂时就直接称其“贼配军”。在《水浒传》中太尉高俅对八十万禁军教头王进,开口闭口称其“贼配军”,这是一种蔑称。
刺字的刑罚虽然在宋朝很流行,但严禁个人私自在奴仆的脸上刺字。宋英宗时,有一个官员找到自己家逃亡的仆人后,在其脸上刺了“逃走”二字,被朝廷知道后,这位官员被处以管制的处罚。
主人私自给奴仆刺字的习气,在金朝曾经有过流行的趋势,这与金朝社会的奴隶制残余息息相关。南宋乾道六年(1170年),南宋大臣范成大出使金国,见有一个小女孩满脸是汗地跟随着一辆贵族女子的车子,她的两颊上都刺有“逃走”二字。原来,小女孩的父兄远在南方,她因为思乡而南逃,被抓回后就被主人在两颊上刺上了字。对小女孩而言,刺字还算轻的,女真贵族即便随心所欲地杀戮自己的奴婢,官府从来不管不问。听了小女孩的诉说,范成大写了一首诗:“屠婢杀奴官不问,大书黥面罚犹轻。”
不过,刺字也有特例。北宋初年,宋朝武将呼延赞发誓与契丹不共戴天,找来一个技艺高明的匠人,为他浑身刺满了“赤心杀契丹”。他还让妻子也在脸上刺上相同的字,举家泣求呼延赞,说女子脸上刺字实在不美观,就刺在手臂上行不行?呼延赞勉强同意了。“岳母刺字”更是脍炙人口的故事。《宋史》载,岳飞被秦桧诬陷入狱,逼他承认谋反之罪,岳飞便愤怒地“袒而示之背。背有旧涅‘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里”。
明朝的《普济方》中记载有除去刺字的药方,这个药方是取活水蛭一条,将一个生鸡蛋剖开小头,放入水蛭,再把鸡蛋的小头盖牢封死,直到水蛭把鸡蛋清吃尽后自己死去,再取出水蛭的汁搽在印文或刺字上,就会褪去。也可以用针将字挑破,再用醋调和赤土,敷于其上,干后,再换敷调醋的黑土,直到字消为止。
刺字和刺青的原理基本是一样的,都是由专业的匠人下手。《水浒传》中说,开封府流配青面兽杨志时,就“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不过,刺青追求的是美,出于自愿,刺字则多出于被迫,是受刑罚。
刺字发配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在位时,刺字发配之罪共46条,到了南宋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间的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之后,抗金的草莽英雄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为官。但是,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数的人脸上刺有金印,按律,罪犯是不得入朝的。为此,宋高宗于1144年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解除了当初制定的禁令。
元朝建立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前朝的刺字和发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的刺字之刑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字和发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明清时期,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使用刺左右臂的方法了,渐渐的,刺字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到清末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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