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浅析夫妻间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协议。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费***元”等情况。那么,此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即将结婚,但赵某在与钱某交往之前,曾有过很多段恋爱经历,虽然现在已经断了个干净,但是钱某仍不放心,随即与赵某协商,想签署一份“忠诚协议”,来保护两人之间甜美的爱情,赵某也欣然接受。过了几年,钱某怀有身孕,而赵某对钱某却愈发的不关心,言语间也充满了轻视与不在乎,应酬的频率也与日俱增,晚上经常在外面留宿。经查,是赵某有了外遇。随即钱某向赵某提出离婚,钱某想通过之前签订的忠诚协议,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赔偿,钱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观点: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整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夫妻间签署的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阐述。首先,有关离婚自由权、子女抚养权等和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权利的条款是不能通过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来进行限制的。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之所以如此明确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其行为当然是极好的。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虽然忠实协议的效力由于其性质与普通的合同不同目前在法律界尚存在争议,但是在婚姻当中无过错方仍可依据前面我所提到过的民法典1091条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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