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遇到咸猪蹄(公交车上惊现咸猪手)
【案例摘要】
本来是正常的坐公交上班,然而却遭遇“咸猪手”差点让于婷婷(化名)命丧当场,死里逃生后更是对公交车产生了巨大的心里阴影。
2017年7月的某天,在北京某公司上班的于婷婷搭乘582路公交车上班,没想到竟然遇到了色狼!
于婷婷当天穿了一条短裙,有个男人从她身边经过时摸了她的屁股。本来以为是不小心碰到了,她看了男子一眼就没说话。
过了没多久,男子再次从于婷婷身边经过,然后又摸了她的屁股。
这让于婷婷生气极了,就上前打了男子一巴掌,并且踹了他几脚。然后男子就瞪着于婷婷,这让她跟到害怕,就拿出手机说要报警。
没想到男子居然恼羞成怒,拿出一把水果刀就勒住于婷婷的脖子,在她反抗时割伤了她的喉咙,并在于婷婷的后背刺了好几刀。
幸好有两名乘客及时出手,制止了男子,于婷婷这才逃过一劫。
事后,男子被警方控制住,经调查,他叫刘强(化名),独自一人在北京打工。对于他在公交车上的所作所为,刘强狡辩说自己没有猥亵于婷婷,只是不小心碰到了她。
面对故意杀人的控告,他更是不承认自己是故意的。表示是于婷婷误会了自己并且对他拳打脚踢,他是为了正当防卫,不小心刺伤了她。
然而公交车上的监控却记录下了一切,铁证如山,刘强只能承认自己猥亵于婷婷。
但是,他之后又说自己精神有问题,可是在他被警察逮捕后,就进行过精神鉴定,根本不存在精神问题。
刘强用水果刀割伤于婷婷的喉咙,明显带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乘客的制止才没有得逞。最终,他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虽然事后于婷婷额伤势经过治疗已无大碍,但是她至今不愿意坐公交车,刘强的犯罪对她的伤害是巨大的。
【以案释法】
刘强因为猥亵被抓恼羞成怒报复被害人,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那么法律是如何评价他的行为的?
首先,如果刘强仅仅是猥亵于婷婷,那么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实施猥亵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只要有猥亵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年满14周岁的妇女,就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猥亵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够构成犯罪,但是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
对于在火车、公共汽车学校等公共场所实施猥亵的,属于情节非常恶劣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然后,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或者猥亵他人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一,此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男性,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主体。
那么,丈夫猥亵妻子构成犯罪吗?
如果丈夫在公共场所扒光妻子衣服,伤害了妻子的性决定权,除非妻子同意,否则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
第二,强制猥亵的对象不仅限于妇女。男性强制猥亵男性、妇女强制猥亵男性、女性猥亵女性的,也构成此罪。
但是,假设张三在杀死王某后,又对其尸体实施侮辱、猥亵行为的,就不属于强制猥亵罪,而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第三,犯罪的内容手段是强制猥亵、侮辱。也就是针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意义的行为,并侵害了他人的性决定权。
强制猥亵不要求必须在公开场所,即使在非公开场所,比如被害人家中,即使没有第三人在场,行为人实施对妇女猥亵行为的,也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刘强的正当防卫的说法,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要求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但是于婷婷是因为刘强猥亵在先,才对他进行扇巴掌、脚踢等行为,根本不能认定为不法侵害。
刘强勒住于婷婷的脖子,并用刀割伤她的喉咙,这种攻击要害的行为很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有杀人的故意。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故意杀人,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因为刘强杀人未遂,考虑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对其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且赔偿受害人。
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如果遇到猥亵,要勇敢反抗,但是也要注意安全。应当尽量拍照留存证据,并且马上报警。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激怒对方。
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遭遇这种“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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