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浏览黄色网站时(男子浏览黄色网站时)
40岁男子王某是某大型国企的一名财务人员,跟其他上班族一样,每天过着朝九晚五、两点一线的生活,生活比较单调乏味,平时的兴趣爱好也不多。
王某每次下班回到家后,倍感无聊的他最喜欢做的事情,便是打开电脑上网闲逛。一次,王某像往常一样在网上闲逛时,网页上突然弹出了一个链接广告,王某一时手滑不慎将其打开,却意外发现居然是个黄色网站。
由于该网站充斥着大量的色情图片,因此一下子便抓住了王某的眼球,不过,由于该网站实行的是会员制度,只有正式会员才有资格浏览相关内容。
于是,王某便按照网站指引,注册成为了该网站的会员。然而,王某成为会员后,却依然只能看到有限的内容,而想要看更多的内容,根据网站规定,必须在网站上不断发帖,赚取积分升级才行。
为了赚取积分,王某在注册当天,便直接在新手区发了11个帖子,均是一些不雅图片。在之后的日子里,王某为了观看更多的不雅图片和下载低俗电影,陆陆续续上传了74张色情图片。
有道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某发色情图片的不法行为,最终还是被网警发现了。警方随后对王某展开调查,而经过统计,王某发的色情图片,在网站上的点击量已经超过了6万次。最终,王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王某为何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而言,并不构成此罪,不过,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单就发布图片而言,主要指标有2个:一是发布色情图片的数量,二是这些图片在网上的点击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发布的色情图片达到400张,或者图片在网上的点击量达到2万次,一般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案中,王某发布的色情图片虽然不到400张,只有74张而已,不过这些图片的总计浏览量达到了6万次,已经远远超过了2万次,因此王某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既然王某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会被依法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由于本案中,王某发布图片的本意是为了升级自己的会员,并非是有意向他人传播,因此,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而且王某发布的图片,从数量上看也相对比较少。
因此,如果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认罪认罚的话,是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相关规定的,属于“微罪不诉”的情形。
最后,对于本案,大家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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