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校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近日,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3月8日至4月7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sc@sina.com。全文见附件。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气象、地震、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及监护人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负责制。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七条 【社会协同】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支持和保障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 学校建设规划、选址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其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五条 【防溺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完善重点危险水域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落实暑假等重点时段、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警校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高等学校设置警务站,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警务联系室。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对学校食堂及校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工作、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负责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风险专业服务机制】 鼓励学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使用与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为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溺水、性侵害、诈骗、毒品、传销、非法贷款等专题教育,普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传染病预防、防灾避险等安全知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聘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安全教育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内容,并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险制度】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应当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人防物防技防管理】 学校应当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
学校应当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平安校园和校园智慧安防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警预防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警示及排查整治】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安全事故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
学校应当对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学校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信息通报】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校至少配备2名;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排查发现和危机干预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执行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并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卫生建设与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校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做好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免疫规划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校园通行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在校园内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规划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限速行驶。
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通行时间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一条 【校车安全管理】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以外的研学、郊游、参观等学生集体用车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加强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宿舍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
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五条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
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施训诫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十七条 【学生活动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委托其他单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外实习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包括学生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责任等内容的实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聘用管理】 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工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的相关规定,不得聘用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的人员。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教职工行为规范】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实施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家校共建】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家长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引导学生家长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鼓励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处置】 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纠纷的,学校可以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学校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公布或者通报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第四十六条 【事故处理的禁止行为】 在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非法聚集、围堵学校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
(四)其他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政府部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实施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未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惩戒、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责任指引】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执行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学校安全工作重要论述的根本举措。学校安全事关学生安危、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学校安全工作先后作出了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等一系列部署安排,充分体现了维护师生生命健康和校园安全的坚定决心。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聚焦校园及学生安全,将完善教育、安全生产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要领域立法纳入重点内容。制定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支撑,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现实意义,是响应“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安徽见行动”的现实举措。
二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安徽的内在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坚持从更宽领域、以更高标准推进平安安徽建设,并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极端重要位置。我省坚持以教育法治引领保障平安校园建设的总体思路,为抓好新时期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集中反映出加快学校安全立法是推进教育系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安徽的内在要求。
三是应对学校安全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给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对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冲击,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使学校安全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复杂,各类安全风险现实而直接。我省学校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从法规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水平。
四是回应社会关注和民生关切的必然路径。学校安全一头连着教育事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把校园建设成为最安全的港湾,让学生安心读书、健康成长是所有家长最朴实的期望。坚持依法治校,推动安全管理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成为做好新时期学校安全工作最托底的举措,也是社会各方的普遍期盼。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把学校安全放在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的同时,纷纷将学校安全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兄弟省份在学校安全立法上的先行先试,为我省做好学校安全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也为提高学校安全立法工作质量增添了赶超动力,加快推进我省学校安全立法工作是应时应景的必然要求。
二、《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分为六章、五十五条,按照学校安全工作总体要求、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依次展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突出政治要求。安全是事业发展的最底线要求,确保师生安全,是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压紧压实维护学校安全的政治责任。《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学校安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内容,强调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突出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第1条至3条)。从总体上逐一界定了政府、学校、学生、家庭和社会等多方责任及义务,并明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做到奖惩并举,提高各方履职尽责、协同参与、共建共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4条至10条)。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突出机制建设。学校安全工作重在预防,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理念。《条例(送审稿)》第二章以构建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统领,推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机制,贯穿校园选址建设到日常安全防范的全过程(第11条至12条)。具体包括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安全风险专业服务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创造性提出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防溺水机制建设,注重多部门联防联治(第13至15条、第18至19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融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强调公安机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警校联动(第16条至17条)。将学校安全教育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第20条至21条)。完善安全保险制度,进一步分担转移风险,作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补充(第22条)。
三是坚持系统施治,突出主体责任。学校安全工作线多面广,要坚持系统观念,落实全面防控。《条例(送审稿)》第三章明确学校应当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23条)。从夯实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出发,逐一明确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置标准和管理要求,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指标(第24条)。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信息通报等工作要求(第25条至26条)。突出校园安全专项管理,内容覆盖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校舍安全、大型活动安全、校外实习安全等方方面面,并回应了公共卫生安全、学生心理健康和防欺凌、暴力等热点问题(第27条至38条)。为提高教师队伍安全素质,执行教职工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的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第39条至40条)。同时,强调家校共建,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守护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第41条)。
四是坚持妥处善后,突出法治底线。聚焦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环节,《条例(送审稿)》第四章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从应急预案启动、安全事故处置、事故纠纷处理、安全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定,明确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做好事故上报、纠纷处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42条至45条)。同时,对干扰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提倡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尊法守法的校园法治氛围(第46条)。坚持依法履职、依法治校,《条例(送审稿)》第五章区分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等不同主体,逐一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47条至53条)。
此外,《条例(送审稿)》第六章对参照执行的范围和条例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第54条至55条)。
来源:厅立法三处
编辑:朱洪刚 张倩
审核:徐春节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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