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前期资料清单(林业碳汇知识读本气候变化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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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前期资料清单
五、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and use,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下简称LULUCF)是京都议定书中第三条第3、4条款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第3款规定:“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再造林和毁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碳汇量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储量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用于(公约)附件I国家所列每一缔约方实现本条规定的承诺。”第三条第4款规定:“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I国家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储量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储量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设计与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类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各种碳汇量变化有关的那些人为引起的其他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I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
LULUCF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IPCC对于该部分专门发布了优良做法指南,以期为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部门估计二氧化碳和非二氧化碳的排放和清除提供指导。
“土地利用”是指针对某种土地覆盖类型上的所有安排、活动和采取的措施。公约将土地利用分为六大类型,分别是:林地、农地、草地、湿地、居住用地、以及其它土地类型(如冰川、荒漠、裸岩等)。
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方式与公约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土地类型常分为林地、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等。其中“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林业辅助用地。
“土地利用变化”是指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之间的相互转化(如林地转化为农地、草地转化为农地等)。土地利用变化可能会导致温室气体的排放(如毁林后地类转化为居住用地)或温室气体的吸收(如退耕还林等)。IPCC第4次评估报告结果显示,土地利用变化(主要评估了毁林)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的全球第二大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源,约占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7.2%。
六、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和毁林的定义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3款规定,要求各缔约方报告直接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限于1990年以来的造林、再造林和毁林活动。在2001年7月的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和11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波恩政治协议和马拉喀什协定,其中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决议对造林、再造林、毁林等做出了明确定义。
“造林”是指通过人工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使至少在过去50年不曾有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
“再造林”是指通过植树、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等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直接人为活动。在第1承诺期内(2008~2012年),再造林限于在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造林活动。
“毁林”是指将森林覆盖移除,并将土地从林业用途转化为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的行为。
参考文献:何宇等.林业碳汇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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