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原则(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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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原则(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1)

在2021年4月22日举行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主张,对于国际社会解决全球环境和生态困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人类进入现代文明以来特别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极大地增强了人的力量和人对自然的作用,人类对自然越来越大的干预能力,使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同时,大量严重的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发生。生态环境的危机涉及全球和整个人类的利益,影响范围远远超越国界,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制约和威胁自身生存发展的全球问题。

人脱胎于自然界而又超越自然界,人类通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改变自然界,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随着人类活动进入自然系统的力度和广度越来越大,自然系统原有的自在和谐关系和平衡遭到破坏,又未能通过人自身的主体力量建立起新的自然平衡系统,使全球范围内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广泛冲突。当人类对自身强大的主体力量的不恰当运用达到一定程度,就会遭受像古代社会的小亚细亚、米索不达米亚等那样的自然报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主体方面来讲,除了主体力量的相对不足之外,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与人类拥有的强大技术手段和空前的实践规模不相适应,人类在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极为深刻的矛盾和分裂,不同民族、国家、地区、阶级、团体之间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关系而矛盾重重,纷争不断,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的存在和坚不可摧, 文化的差异、文明的冲突, 使人类行为不能体现人类主体的存在和价值,甚至无视整个人类的利益,无视人类后代的利益。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了主体实践观念的畸型发展。

其次,实践观念上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背离。对于自然的沙文主义倾向,技术至上主义,掠夺式地对待自然,使人类的实践行为只具有进攻自然的工具意义,从人类主体来看缺乏价值理性的导引和规约。

最后,实践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矛盾。一些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的主体要求,具有合目的性,但由于违背客观规律,违反了合规律性的要求,最终还是达不到理想的目的。有的实践活动虽然具有合规律性,但却违背了人类的整体利益、背离了人的本性。一些实践活动对于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割裂,是造成人类环境困境的重要根源。

最根本的是发展模式、发展理念的问题。早在1994年,世界人类进步基金会就向全球发出警告:如果人类仍然按照目前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下去,那么人类将自我毁灭。文明的成就与文明的困境几乎是同步来临的。从最终的根源来看, 困境是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水平相关的,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科技力量高度发达,还未达到人类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自觉境界, 人类依然要受制于自然, 受制于自己对于自然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要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实现真正的人与自然的和谐, 不是简单地排斥人的主体性, 而是要借助于人的主体性的正确有效的弘扬。西方哲学讲“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自然界的最高立法者”。在中国,也讲人“最为天下贵也”“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恩格斯讲, 人类做自然的主人, “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 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 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 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所以, 现代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境界是征服自然、统治自然与服从自然、顺应自然的统一, 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是主体能动性与客体受动性的统一, 是从对立中求统一, 从斗争中求和谐, 以谋求一种超越原生态系统平衡的生态新平衡。

作者:行久编辑:王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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