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禁养牛蛙的法律法规(永德检察转播法律答)

漳州市禁养牛蛙的法律法规(永德检察转播法律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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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我是一个小代理,帮上线卖野生动物如老虎、熊、鹿等的药物制品,累计卖了七八万,我有点害怕,我这样是犯罪吗?会坐牢吗?

检察日报正义网法律答“疫”平台专业解答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助理张婧:

您好,春节以来,全国各地为战胜新冠肺炎疫情齐心协力,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现国内基本得到控制,但国外形势堪忧。新冠肺炎的起因可能确与动物有关,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据现有资料分析,也大概率和野生动物有关,痛定思痛,值得反思。这也让我们重新定位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野生动物的实用、药用价值毋庸置疑,中国自古以来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吃山珍野味被视为享受,看曹雪芹《红楼梦》里面开列的收租单子就可见一斑,我们中药学的用药里也诸多野生动物制品,《千金方》和《本草纲目》里有很多野生动物或制品入药的记载,很多含动物制品的药方子经实践证明确有疗效,如麝香、牛黄等。但是我们在利用野生动物的时候也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对虎骨,犀牛角,象牙等,是严禁交易和使用的,强化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打击制贩售珍稀受保护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制品,这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所以十分理解你的担忧,你的考量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你的描述,你主要是在出售野生动物药品制品。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你所提及的老虎,熊,鹿均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均属一级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所以,你出售的药用制品,在获得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我们应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好家园。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野生动物的药制品进行销售必须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你所代理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九项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药品标准,否则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经营罪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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