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三节(经济基础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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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与法律系统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到方法,如民法和刑法。
不过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与运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1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
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
4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
(2)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 劳动法与社会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需要扶助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
6 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处罚方法,即刑罚的方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已经定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
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诉讼案件的程序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积极义务: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去履行义务,如:缴纳税款,支付货款等;
消极义务: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等。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立权利u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2)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物: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实现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自然现象:又称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又称社会事件,相对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2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
非意思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所作的分类。
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分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须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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