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被杀案另有原因(来自空姐的反杀)
谈恋爱吗,倒赔九百万的那种?郎咸平怒撕自己的情人空姐,不仅要回了赠送的房子,还让空姐倒赔了900万,当年闹得沸沸扬扬,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空姐被杀案另有原因?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空姐被杀案另有原因
谈恋爱吗,倒赔九百万的那种?
郎咸平怒撕自己的情人空姐,不仅要回了赠送的房子,还让空姐倒赔了900万,当年闹得沸沸扬扬。
大家都说朗先生好手段,白睡两年,还赚了900万,无愧经济学家,佩服佩服。
但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人家空姐后来又打了一轮官司,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把900万又给要回来喇!
故事有点长,但非常精彩。
咱们从头讲起。
郎先生风流多情,有过六任合法妻子,和老六婚姻存续期间,又和缪姓空姐打得火热。
为表爱意,郎先生给缪女士以及缪爸在上海买了两套房。这两套房是一切故事的恶因。
后来,郎先生认为缪女士给他戴环保帽,感情破裂,撕逼大战拉开序幕,双方先后展开四轮对战。
第一轮官司。
郎先生把缪女士、缪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
注意,郎先生要的不是房子,而是购房款。
缪女士反手祭出了2011年-2013年间交往过程中的录音,你侬我侬,证明是郎先生自愿赠与。
郎先生败诉。
第二轮官司。
郎先生毕竟是学者嘛,很快就找到了反败为胜的方法,重新联系了当时已经离婚的前妻老六。
老六就是那位小有名气的才女樊小纯。她的那首诗《借我》写得真不错:
“借我素淡的世故和明白的愚,
借我可预知的险。
借我悲怆的磊落,
借我温软的鲁莽和玩笑的庄严。
借我最初与最终的不敢,借我不言而喻的不见。
借我一场秋啊,可你说这已是冬天。”
樊小纯出场,以郎先生非法处置婚内财产为由,要求缪女士及缪爸返还购房款。
这一点大家应该很熟悉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无效,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大量的原配手撕小三案例都是围绕着这个法条展开的。
理所当然地,缪女士败诉,郎先生、樊女士拿回了购房款。
共同财产嘛,拿完钱他俩还得再分一下。无利不起早,要不然樊女士才不来帮前夫这个忙呢。
缪女士和缪爸分别上诉。
缪女士表示,送我的那套房子在静安;
缪爸表示,送我的那套房子在松江。
众所周知,不动产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却是郎先生居住地宝山法院审的。
缪家表示这不合法呀。
二审法院很专业,说郎先生不是管你们要房子,而是管你们要买房子的那个money,所以,“本案系动产纠纷,不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驳回上诉。
正常来讲,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
双方各自回到原点,从此天涯不见也就是了。
可郎先生估计觉得不够解气,宁可我玩天下人,不可天下人玩我,于是就有了经典的补刀操作:
第三轮官司。
时间要拨回到2011年。
彼时,郎先生为爱痴狂,想给缪女士买房,但手里又没闲钱,于是向民生银行申请了一笔900万的消费贷款。
你可能疑惑,消费贷能拿来买房?买房是消费?
看明白了郎先生的操作,你也就知道那些人炒房的钱都怎么来的了。
郎先生用缪女士的身份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缪女士是唯一股东及法代。注意,一人公司,这是个伏笔。
咱们就管它叫喵公司吧。
然后郎先生编造了一份自己从喵公司购买古董的合同,总货值2190万。
那意思是,我要从喵公司买名贵古董,但是我钱不够,特此向贵银行申请消费贷款。
为什么编2190万,而不是正好900万呢?
熟悉融资的胖友应该知道,银行放贷通常都不是100%,而是按合同标的只给一定比例。大致意思是控制风险敞口,任何交易不能全让银行掏钱,你掏一部分,银行给你配资一部分。
所以,货值得往高了编。
为了能通过银行审批,古董清单编得像模像样的:宋三彩一件,400万;藏宝阁一件,450万;雕花龙椅三件套,450万;雕龙柜一件,400万;镏金玄关三件套,360万;合计2190万。
每样还都列明了长宽高规格、创作年代。
银行审批通过,放贷,根据郎先生发送的指令,分批把900万打入了喵公司账户。
这里给大家普及个常识,银行为了不让申请人套取贷款乱用,通常都是这么操作的:
你申请贷款时在贷款银行开立一个账户,贷款批下来后,你要使用时,不能随便取现或者想转账给谁就给谁,而是要根据申请贷款时的那个用途使用,你给银行一个指令,银行做审核,然后才打款。
在这个案例中,贷款用途就是购买喵公司古董,所以,郎先生无法直接取现或者把钱转给缪女士,只能是给银行指令,要求银行以支付古董货款的名义把钱打给喵公司。
但是,合同毕竟是假的,并没有这些古董的存在,从交易的角度来讲,喵公司收了钱却没有交货。
这是个坑。
900万到了喵公司账户之后就立马被提走,拿去给缪家买房了。
问题来了。
时间来到了2012年,郎先生从银行借了900万,总归是要还的呀,可是,手头没现金呀。
郎先生无愧经济学家,深谙借新还旧的道理。
于是,故技重施,2012年7月操控喵公司又和自己签了一份古董买卖合同,这回清单编得更有品位了:
铜质佛像一件,300万;铜质上师像一件,300万;西藏阿里地区佛像一件,300万;程丛林画作,200万;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500万。一样有长宽高尺寸,佛像全都来自十三世纪。
合同总价1600万,向银行申请贷款900万。
只要这900万一到手,就可以把原来的900万还了。
可是,有个小瑕疵,那就是,新贷款还没批下来,原来的贷款就到期了,偏偏就差了那么几天。
咋办?
对喽,借点钱先过渡一下嘛,也就是所谓的“过桥”。这笔过渡的钱就像新融资和旧融资之间的搭起的一座桥一样,故称“过桥资金”。过桥资金又往往是借来的,故称“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上哪搞呢?
郎先生有个好儿子。郎儿子、郎儿媳妇控制着一家投资公司(就是俗称的“郎基金”),资金相对宽裕,可以出这笔钱。
郎基金和喵公司之间签了一份借款协议,郎基金向喵公司提供短期贷款900万。
前面是假合同,这回是假借款。
然后,郎基金把900万先是转到了郎儿媳妇账户,郎儿媳则把钱直接转到了郎先生账户。
注意啦!这900万是以喵公司名义借的,但是,钱却并没有经过喵公司,而是直接给到了郎先生账户。
记住这一点,后面要考的。
郎先生拿了钱以后还掉了上一次的借款。
没几天,银行贷款审批通过,第二次消费贷款的900万打到了喵公司账上,名义依旧是支付郎先生从喵公司购买古董的对价。
钱到了喵公司以后,郎先生当然是马上操控喵公司把这900万打给了郎基金,归还刚才的过桥贷款。
但是,喵公司给郎基金转账时,没有备注付款原因。这又是个伏笔。
一通操作结束后,郎先生成功以新贷款置换了旧贷款。
可是,站在喵公司角度,古董买卖合同毕竟是假的,并没有这些古董的存在,它收了钱却没有交货。
这是个雷。
郎先生就是从这里出手,狠狠扎了缪女士一刀。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已经付了钱,但喵公司却没有给我交货,喵公司违约,我请求解除合同,让喵公司向我返还那900万货款及其利息,并要求缪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喵公司返还900万及利息,但没有支持缪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郎先生不服,上诉。
胖友们知道,公司是有法人屏障的,正常情况下,股东只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谓“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100万,但负债1000万,公司破产了也没能还得上,剩下的部分,债权人无法向股东追偿。
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这种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法人否定条款,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刺破法人面纱,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因为缺乏制衡和监督,尤其容易出现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情形,所以,《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诉讼中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这里是个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虽然喵公司的股东登记为缪女士,法代也是缪女士,又搞了这么多合同和资金往来,可这个公司一直是郎先生在玩,缪女士根本不知道这么多弯弯绕绕。但法院不管那么多,只是依法判案。
缪女士无法证明喵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于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缪女士要对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喵公司就是个空壳,啥钱没有,实际上是缪女士掏了这900万。
亏大了,跟郎先生三年,不仅房子没捞着,还倒赔900万。
郎先生满意了。
到这里为止,就是几年前新闻热炒的部分,都说郎先生如何诡计多端,白睡还赚钱。
事实上,这里有漏洞的,郎先生只是欺负缪女士不懂法罢了。
接下来,我们看看缪女士如何扳回败局。
缪女士先是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说那个900万一到账就被转给郎基金了,而郎基金是郎先生他们一家子控制的。
这就是不懂法了,典型的老百姓思维,总想打破形式去看实质。
站在法律角度,合同有相对性,一审、二审审理的是喵公司和郎先生之间古董买卖合同之间的事儿。郎先生确实交钱了,是也不是?喵公司确实没交货,对也不对?
你承认对吧?
好,那你就得交还货款,没毛病。至于你说的喵公司和郎基金之间的转账,那又是另一对法律关系了。骚瑞,那不是一审、二审审理范围,如果你认为有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就是这样的,只在起诉的范围内解决纠纷。
所以,2016年9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四轮官司。
别看郎先生赢了,只是暂时的而已,对郎先生来讲,整个交易链条中有个严重缺陷:
过桥贷款协议是喵公司和郎基金之间签署的,那么,郎基金的900万贷款凭什么给到郎先生呢?
缪女士的律师发现了这一点。
于是,缪女士以喵公司名义对郎基金提起诉讼,追加郎先生为诉讼第三人。
缪女士表示,喵公司支付给郎基金的900万构成郎基金的不当得利,郎基金应当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大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
我买古董,给你100万,你获得的100万是基于买卖合同。
我管你借100万,一年后还钱100万,你获得这100万是基于借款合同。
我赠送你100万,你获得100万是基于赠与合同。
我开车把你撞残了,赔你100万,你获得100万是基于侵权赔偿。
而喵公司支付给郎基金100万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郎基金应当返还。
咦?怎么说没有法律根据呢?喵公司不是和郎基金之间签了过桥贷款协议么?喵公司给郎基金打钱不就是还款么?
确实,双方签了借款协议,可是,郎基金拨钱时,没给到喵公司,而是通过郎儿媳直接打给了郎先生。
虽然郎先生实质控制喵公司,虽然郎先生当时和缪女士是情人关系,但是,一码归一码,站在法律角度,对喵公司而言,郎先生就完全是个外人。
所以,缪女士表示,喵公司没有收到借款,郎基金并没有对喵公司履行贷款协议。
既然你没给喵公司借款,喵公司向郎基金支付100万就于法无据。类似于我给电话充值不小心输错了数字,充给别人了,那个人拿到的话费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另外,我前面说过,喵公司给郎基金转账时没有备注转账原因。如果写明了是归还借款,那恐怕还会横生变数。
一审法院判决郎基金向喵公司返还不当得利900万元。
郎基金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郎基金不服,申请再审。他们提出,我们有新证据,虽然借款没有给到喵公司,而是郎先生,但郎先生之后向喵公司支付了900万,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借款兜了一圈还是交付给了喵公司,所以,我们其实履行了贷款协议,后来喵公司给我们900万就是还款。
说实话,我认为他们的说法不是很站得住脚,但我说了不算,法院裁定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时,缪女士一方改变了诉讼策略,不再主张郎基金不当得利,而是改为主张郎先生应该归还喵公司债务。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种策略相当于承认了喵公司对郎基金支付的900万就是归还借款,可是,喵公司并没有拿到这900万借款啊,谁拿到了呢?
郎先生。
郎先生用喵公司从郎基金借来的900万还了个人消费贷款。那就意味着,郎基金是喵公司的债权人,而喵公司是郎先生的债权人。
喵公司归还900万以后,和郎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消灭,而郎先生却没有向喵公司还钱呀?
缪女士的律师靠谱。让我不禁想起了上一个案子中的刘老太。
有人可能会问,新贷款批下来后,郎先生不是给喵公司付了900万么?
注意,那900万支付的名义是购买古董的对价,而郎先生之前已经打官司以喵公司并未交货为由把900万要走了。
即便他没要走这900万,那也是另一对法律关系,并不妨碍喵公司是郎先生的债权人。
有点绕,我给大家理一下,郎先生和喵公司之间同时存在两对法律关系:
一方面,喵公司和郎先生之间有古董买卖合同,郎先生支付了900万,喵公司未交货,所以,郎先生是喵公司的债权人;
另一方面,喵公司从郎基金借款900万,被郎先生拿去归还个人消费贷款,喵公司又是郎先生的债权人。
共轭了属于是。
郎先生把前一个债权收回来了,现在缪女士则要把后一个债权收回来。
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决,郎先生向喵公司返还900万及其利息。
闹剧落下帷幕。
双方官司从2013年打到2019年。
问题是,他们各自得到什么了?
你仔细想想,所有财产都恢复原样了,该是谁的就还是谁的,六年打了个寂寞。
再次验证我说的那句话“智者不入讼堂”。
恋爱嘛,好聚好散,何必呢?
有人可能觉得,既然后来空姐又赢了官司,那不就说明郎先生之前都是自作聪明吗?
不。最起码在官司上耗了她三年。
缪女士孤军奋战,即便请了律师,也得事事亲为。郎家团队可要大得多,郎先生后面自己都不到法庭去了,第四轮二审、最后的重审,法院都是缺席判决。
官司是肯定要输,但无所谓。
白拿你900万用了三年,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上哪找这样的融资去啊?
你说谁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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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有表述不妥及不全面处,下面为更改及补充:
对上期说到的郎教授和空姐案,解释三个问题:
一、“缪”字读音
二、为什么郎先生没被抓
三、到底谁赚钱了
一、“缪”字读音
“缪”这个字吧,至少有五个读音:
“móu”“miù”“liáo”“mù”“miào”。
大家最熟悉的读音应该是“móu”,未雨绸缪。
“缪”字右边的偏旁“翏”,有学者研究认为,最初刻画的是鸟的翅膀交叉扭结在一起的形象。
所以,你会发现所有偏旁带“翏”的字都有交结、结合、合并的意思。
醪糟的“醪”,指的是浊酒,也就是酒糟和酒液混在一起;
嫪毐的“嫪”,有惜恋的意思,那不就是男女分不开嘛;
荒谬的“谬”,指言论不清;
“胶”的繁体字“膠”,粘合器物;
勠力同心的“勠”,大家合力;
杀戮的“戮”,大家一起杀;
再就是“缪”,绞丝旁,原义是成束的丝,逐渐发展出动词含义“缠缚”。
最常见的词组是“绸缪”,绸和缪同义,“绸缪”依旧是缠缚的意思。由“缠缚”引申出纠缠、连绵、繁密、缠绵等多个义项。
苏轼说:“君子无党,譬之草木,绸缪相附者,必蔓草,非松柏也。”君子不会结党,就像草木一样,那些纠缠攀附的,一定是蔓草,而不是松柏。
刘过 《六州歌头》:“怅望金陵宅,丹阳郡,山不断绸缪。”连绵不断的意思。
鲍輗 《襄阳行》:“今日何日春气柔,东城骑马花绸缪。”花开繁盛的意思。
作“缠绵”解释的时候,约等于“缱绻”,《聊斋志异》:“既而衾枕之爱,极尽绸缪。” 元稹 《莺莺传》:“绸缪缱绻,暂若寻常,幽会未终,惊魂已断。”
这几个义项好理解,核心意思离不开一个“缠”,但为什么又会有“预做准备”的意思呢?
林则徐:“现在水虽消退,而夏令正长,大雨时行,必须早为绸缪之计。”
那是因为《诗经》。《豳风·鸱鸮》里有一句:“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趁着天还没下雨的时候,剥掉桑树的根须,拿来把窗户缠缚好,这样就不怕风吹雨打了。
这篇的篇名“鸱鸮”指猫头鹰,猫头鹰会捉小鸟吃。这篇诗是以一只母鸟的视角展开的,母鸟外出觅食,猫头鹰趁机破坏了它的巢穴,捉走了雏鸟。母鸟又气愤又难过,但来不及悲伤,又要在风雨来临前赶快去叼树根来重新修筑鸟窝。这里的“绸缪牖户”是拟人化的说法,实际指的是修补鸟巢。
“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这句诗浓缩成了成语“未雨绸缪”。还没下雨就要先把窗子缠缚好。古人又喜欢省略用字,“绸缪”二字就单独具备了“预做准备”的意思。
第二个音,“miù”,与“谬”通假,常见组词“纰缪”,差错的意思。
第三个音,“liáo”,与“缭”通假,《赤壁赋》有一句“西望夏口,东望武昌,山川相缪,郁乎苍苍”。
第四个音,“mù”,与“穆”通假,“孔子有所缪然思焉,有所睾然高望而远眺。”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史书中也经常写作“秦缪公”,宋穆公经常写作“宋缪公”。
但是呢,《逸周书·谥法解》却提到:“布德执义曰穆”,好谥号,“名与实爽曰缪”,不好的谥号。这两个谥好恶完全对立。到底咋回事,众说纷纭。可以确定的是,考察各类史籍,先秦时代,这两个字确实经常混用。
秦缪公的支庶子孙后来一分为三,分别以“缪”“廖”“嫪”为姓。
后来还有少数民族汉化改姓,东北熟女真有一支选了“缪”姓,西南改土归流也有一支。
这些“缪”姓演化到后来,发音变成了“miào”,被字典固定下来。
一般来讲,如果你姓“miào”,没几个老师点名能叫对的。
如果能叫对,那个老师大概率是教语文的,而且至少是高中语文。
二、郎为什么没追究刑责
之前案例中提到,郎先生编造买卖古董的合同申请消费贷,然后拿了消费贷去买房。
很多人都说,这不是贷款诈骗么,为什么不追究他责任?
其一,要分清两个罪名“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和“诈骗罪”一样,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贷款骗到手以后就没打算还。之前的案例中,郎先生骗是骗了,但并不是不准备还。
他的行为只能说比较接近“骗取贷款罪”。
其二,骗取贷款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呢?
有争议。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给大家解释下。
单从字面来看,意思是,骗贷之后,没还上,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二十万以上的,要立案追诉。结果犯。
如果骗贷已经达到一百万以上了,那就不管还没还上,金融机构有没有损失,都要立案追诉。好像是行为犯。
纯文字解读是这样,但是,法律解读就不一样了,从刑法立法精神来讲,我们要求两个立案追诉标准对法益的危害程度应该具备等价性。
比如说,慕某骗贷1000万,全拿去吃喝玩乐大宝剑了,但是,慕某办理贷款时,抵押了名下北京的一百多套学区房。即便慕某到期还不上钱,一般来讲,银行也不会有损失。
所以,类似这种情况,即便骗贷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了,如果不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也是做“不起诉决定书”,到了法院,一般也是判无罪。
通常情况是这样。
再进一步,如果说到期都还了钱了,那就更谈不上造成损失了,检察院往往都是做不起诉决定了事。
我们之前讲的案例,郎先生应该还算有经济实力吧?
你觉得他像还不起钱的么?
顶多是手头没现金,资产肯定一大堆。
所以,很多人说让缪女士报警抓郎先生,这招可能行不通。
还有人问,那银行怎么不告他呢?
银行就更不会告了。
在金融机构待过的小伙伴应该懂,银行放贷时其实只关心一个问题,这个人到底还不还得上钱?
至于借款用途巴拉巴拉一堆条款,都是为这个核心问题服务的。很多情况下,对放贷的业务人员来讲,钱用哪儿无所谓,只要你能还得上就行,之所以要设定借款用途,完全是上头的规定,他们遵照执行罢了。
他们甚至会帮你出谋划策套取贷款。
还是一样的问题,郎先生身价不菲吧?
像是还不上钱的人么?
既然如此,他贷款爱用哪用哪,管那么多干嘛。
最后补充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做了修改,2022年5月15日开始施行新标准了,骗贷罪已经改成了纯粹的结果犯,必须要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才立案追诉。
三、各方的收益
缪和郎到底谁赚了,单纯算经济账的话?
郎先生之前要回的只是现金,没要回房子,如果房子还在缪手中,这些年肯定涨了不少,应该不亏。
但是,房子在不在她手里,不确定。
郎缪案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不齐全的。
双方一共有四轮官司。
第一轮,郎诉缪返还购房款,败诉;
第二轮,郎前妻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缪返还赠与款,胜诉;
第三轮,郎诉喵公司及缪返还购买古董款项900万,胜诉;
第四轮,缪诉郎基金返还900万不当得利,胜诉,之后再审撤销判决,重审时,缪改为要求郎返还占用喵公司的900万借款,胜诉。
后两轮官司的文书都查得到,但前两轮官司的文书查不到。
所以,对前两轮官司的故事我们都是靠着网上的碎片信息拼接而成,许多细节说不清楚。
但是,第三轮官司中,文书曾有一句话提到了第一轮官司,从中可以推知,郎当初给缪的购房款总计2400万,其中,1500万是直接给的,900万是通过古董买卖货款从公司倒了一手给的。
第二轮官司是拿回了1500万还是2400万,不清楚。
有可能只是拿回了1500万,如果这样,就可以理解为啥郎要再发起第三轮官司,管缪再索要900万了。
他可能只是单纯地想把自己给出去的都要回来。
第三轮官司二审判决后,缪应该给郎900万及其利息,但一直没付款,郎曾申请法院执行,但法院表示缪的房产已经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了。最后到底拍卖了没有,不知道。
缪前后一共要返还2400万,不卖房子恐怕凑不出这么多钱吧?
如果抵押呢?抵押是打折的,抵押贷一般是房产的70%上下,也许不够。
如果真的卖掉了,那缪后来就并没有享受到房价上涨的收益。
反观郎,1500万拿回来和前妻对半分,拿回的900万还掉民生银行借款,去掉一些七七八八的成本费用,可能还剩个几百万?
前两轮文书的缺失,让我们无法得窥事件全貌。
但是,本案中可以确定的纯收益者还是有的:
郎的前妻、各方律师以及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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