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

1 仪表分类

检测与过程仪表最通用的分类,是按仪表在测量与控制系统中的作用进行划分,一般分为检测仪表、显示仪表、调节仪表和执行器四大类。

检测与过程仪表根据其被测变量不同,又可分为温度检测仪表、流量检测仪表、压力检测仪表、物位检测仪表和分析仪表等。流量检测表如浆轮式电磁注量计、超声波流量等。

压力检测仪表如压力表、压力变送器等。物位仪表如电容式物位计、压力式物位计、超声波物位计、雷达物位计等。分析仪表如浊度计、硅表、钠表、电导表等。我们在水处理系统中常用的仪表就是指此类仪表。

显示仪表根据记录与指示等功能,分为记录仪表、指示仪表、模拟仪表和数显仪表。如记录仪等。

调节式仪表可分为基地式仪调节仪表和单元组合式仪表等。由于微处理器的引入,又有可编程调节器与固定程序调节器之分。

执行器由执行机构和调节阀两部分组成。执行机构按能源划分有气动执行器、电动执行器和液动执行器,按结构形式可分为薄膜式、活塞式和长行程执行器。

这类分法相对合理,但任何一种分类方法均不能将所有的仪表分文别类的划分,它们之间到有渗透。

2 仪表主要性能

在工程仪表性能指标通常用精度、变差、灵敏度等来描述。校验仪表也是调校精度、变差、灵敏度等指标。

2.1精度

仪表的精确度简称精度,又称准确度。它与误差可以说是孪生兄第,由于误差的存在,才有了精确度这个概念。简单的说是仪表的测量值接近真值的准确程度,通常用相对百分误差表示。

δ= Δχ/(标尺上限值-标尺下限值)×100%

其中δ表示检测过程中相对百分误差;

(标尺上限值-标尺下限值)是指仪表的测量范围;

Δχ表示绝对误差,是被测参数测值与被测参数标准值之差。

从式中可以看出,精确度不仅与绝对误差有关,而且与仪表的测量范围有关,绝对误差大,相对百分误差就大,仪表精度就越低。

精度是一项很重要的一个质量指标常用精度等能来规范和表示。精度等级就是最大相对百分误差去掉正负和%。按国家统一规定划分的等级有0.005,0.02, 0.05,0.1,0.2,0.35,0.5,1.0,1.5,2.5,4等。数字越小,说明精确度越高。

2.2变差

变差是指仪表被测量变量多次从不同方向达到同一数值时,仪表指示值之间的最大差值,或者说是仪表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测参数由小到大变化和被测参数由大到小变公不一不能致的程度,两者之差即为仪表变差。

变差=Δmax/(标尺上限值-标尺下限值) ×100%

2.3灵敏度

灵敏度

是指仪表对被测介质变化的灵敏程度,或者说是对被测的量的变化的反应能力,是在稳态下,输出变化增量对输入变化增量的比值:

s=ΔL/Δχ

其中s是指仪的灵敏度

ΔL是指仪表输出变化增量

Δχ是指仪表输入变化增量

灵敏度有时也称为“放大比”,也是仪表静特性曲线上各点的斜率。增加放大倍数可以提高仪表的灵敏度,单纯加大灵敏度并不改变仪表的基本性能,即仪表精度并没有提高,相反有时会出现振荡现象,造成输出不稳定。仪表的灵敏度应保持一定的量。

3 计量单位和常用物理量数据

3.1常用计量单位

长度:

1英寸=25.4毫米

1英尺=12英寸=0.3048米

1码=3英尺=0.9114米

1英里=1760码=1.609千米

1海里=1852米

面积:

1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

1平方英尺=144平方英寸=9.29平方分米

1平方码=9平方英尺=0.836平方米

1英亩=4840平方码=0.405公顷

1平方英里=640英亩=259公顷

体积

1立方英寸=16.4立方厘米

1立方英尺=1728立方英寸=0.0283立方米

1立方码=27立方英尺=0.765立方米

容积:

英制----

1品脱=20液量盎司=34.68立方英寸=0.568升

1夸脱=2品脱=1.136升

1加伦=4夸脱=4.546升

1配克=2加伦=9.092升

1蒲式耳=4配克=36.4升

1八蒲式耳=8蒲式耳 =2.91百升

美制干量----

1品脱=33.60立方英寸=0.550升

1夸脱=2 pints 品脱=1.101升

1配克=8 quarts 夸脱=8.81升

1蒲式耳=4s 配克=35.3升美制液量

1品脱=16液量盎司=28.88立方英寸=0.473升

1夸脱=2品脱=0.946升

1加伦=4夸脱=3.785升

3.2部分常用的国际单位

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1)

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2)

4、常用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

常用的水处理系统仪表安装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3)

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4)

水质运维工程师(水处理工程师须知电仪实用基础)(5)

5 工艺知识和安全知识

5.1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5.1.1 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5.1.2 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

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注: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补充件)

5.1.3 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

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5.2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5.2.1 用电单位除以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用电安全规

程及岗位责任制。

5.2.2 用电单位应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

和触电急救知识。

5.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5.2.4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5.2..5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

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5.2.6 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

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

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5.2.7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2.8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5.2.9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5.2.10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5.2.11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5.2.1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

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5.2.13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5.2.14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

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5.2.15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

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5.2.16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

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5.2.17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5.2.18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

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2.19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

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

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5.2.20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

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5.2.21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5.2.22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5.2.23 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5.2.24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

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5.2.25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5.3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5.3.1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

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3.2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

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3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

个体防护用品。

5.3.4 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

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3.5 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作业人

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

工作。

5.3.6 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

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5.3.7 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

5.3.8 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5.3.9 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

入使用。

5.3.10 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

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3.11 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

。在修缮完毕后再重新安装使用。

5.3.12 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

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5.3.12.1 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5.3.12.2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

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

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

线。严禁约时停送电。

5.3.12.3 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5.4触电急救:

5.4.1 脱离电源,越快越好.

5.4.2 触电伤员应使其平躺,严密关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5.4.3 确保触电伤员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拍其肩部,以判断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或呼叫伤员。

5.4.4 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院部门。

5.4.5心肺复苏法;

触电伤员心跳和呼吸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人工呼吸 、胸外按压

(1)通畅气道; 触电伤员停止呼吸,重要的是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口里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用手指从口中取出异物,操做时注意防止异物推倒咽喉深部. 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颏法,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额骨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 气道即可通畅,严禁用异物垫在伤员头下.

(2)人工呼吸;在保持伤员通畅气道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 救护人员深呼吸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s。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无搏动,既可判断心脏已停止跳动,开始大口吹气不要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采用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唇紧闭,防止漏气。

(3)胸外按压;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结合处的中点。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位置,胸外按压每分钟均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时间相等,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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