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几分钟学习民法(学习民法第二十三天)
用益物权有5种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集体发包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级市场取得。一种是内部承包(集体中的人承包集体中的地),另一种是公开承包(开荒)采取拍卖、招标和公开协商等竞争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级市场,方式有互换、转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三权分置,意思是集体、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分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让抵押的,除了公开承包的荒地。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是国家的,用国家的地建设后拥有房屋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是一级市场取得,划拨是用行政手段(公益,价格便宜甚至无偿)取得国家地的方法,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比准不适用市场法则。出让是民事行为,拿土地出让金从国家手里买,适用市场法则,签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二级市场,只有基于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如果通过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抵押,可通过先“变性”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再出让抵押。如果没有“变性”就抵押了,民法规定抵押权成立,抵押换来的钱先补缴出让金。
3. 居住权: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房加以居住的权利。比如小保姆对苏大强亲如家人,苏大强想让小保姆一辈子都住在自己的房里,小保姆住在苏大强的房里直到去世,去世后将房子还给了苏大强的家人。
·居住权设立的方式:1.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强制公示意味着合同债权效力,登记,物权变动。2.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4. 地役权:我依托地的便利在你的地上享有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须役地和供役地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役权合同,甲每年给乙1000万,乙不得在甲的A地前盖房子。此时,需役地是甲的A地,供役地是乙的B地,地役权人是甲,地役权义务人是乙,甲在B地上登记地役权。由此可以看出甲拥有两项不动产物权,A地的物权人 B地的地役权人;乙拥有两项不动产物权,B地的物权人 A地的役权义务人。
甲 |
乙 | |
A地(须役地) |
物权人 |
地役权义务人 |
B地(供役地) |
地役权人 |
物权人 |
此时,甲把A地卖给了丙,根据地役权从属性,A地对受让人丙能取得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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