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私设暗管的界定(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近日,东凤镇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同乐工业园某五金加工厂涉嫌实施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4日,东凤镇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同乐工业园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五金加工厂正利用潜水泵连接塑胶软管,将废水收集池里的白色生产废水排向下水道井口流进河涌。该五金加工厂涉嫌实施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立案调查,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步进行废水监测,经第三方检测结果为重金属均有不同程度检测出。
案情分析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意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可导致环境污染,生态损害。本案企业通过潜水泵连接塑胶软管排放清洗工序的生产废水至厕所旁的下水道井后流入河涌,规避监管的主观意图明显,白色废水流入河涌污染环境。镇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的废水进行检测,报告显示重金属均有不同程度检测出,其中镉、铅等为有毒有害污染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镇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镇公安分局,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山市公安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意见的通知》,我镇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紧密沟通合作,执法工作无缝衔接,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重打击。特别是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对当事人和企业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教促改,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等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主动查找问题,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适用法律
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节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今日东凤编辑部
编辑:何思华、刘睿
责编:甘嘉慧、范晓敏
执行总编辑:吴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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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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