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法条能作为请求权基础(什么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当前德国民法教学中使用最多,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对法学方法论作出杰出贡献的一种演绎式案例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规定了请求权如何使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在上世纪就将该分析方法引入台湾,使其成为台湾民法界之主流。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三段论(Syllogismus, 又称“芭芭拉模式”)为主要逻辑结构,是推理过程清晰、论证严密、易于掌握的一种法教义学推理方法。本书以民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例展示演绎推理的说理结构,并分析判例如何在演绎推理的框架之中获得使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采取对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涵摄而得出结论的传统演绎推理方法。具体的推理过程主要是通过四步骤来实现,分别是: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并提出一个假设性的大前提(Obersatz);

第二步,对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定义或界定(Definition);

第三步,对案件事实进行总结,并与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比对,也即推理或涵摄(Subsumtion)的过程;

第四步 ,得出结论(Ergebnis)。

为了得出准确的结论,这其中的定义涵摄环节至关重要。

首先,在定义(Definition)环节要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和解释,也即找出蕴含请求权基础的条款,对其进行引用和阐明。其本质是对大前提进行法律解释,因而属于方法论中法律解释(Auslegung)的环[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节。而法律解释对于法律使用来说是必要的环节,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正如拉伦茨所说,人们往往存在一种误解,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事实上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进行解释。应当澄清的是,法律规定需要解释并不意味着存在某种缺陷,只要法律不能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买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交付物品或支付价款请求权为例,在讨论因该条款“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时,首先要解释和分析“合同”的含义:所谓合同(Vertrag),是一种由至少双方相互发出具有合意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和承诺的一种法律行为。此时,还要进一步讨论“要约”和“承诺”各自的含义。这个步骤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因为大前提含义的明确是进行演绎推理的首要前提。

其次,涵摄(Subsumtion)环节也至关重要。涵摄环节是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作出推论,进而得出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它被认为是内部证成的逻辑形式。因此,在对案件进行涵摄时,一方面要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和界定,通过对比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往复对比从而推导出结论。

下面我们以一则虚拟的支付费用的请求权案例为例呈现这一模式的运行过程:

例:交付费用请求权案例

S驾车到科隆观看足球比赛,S想把车停在体育场的停车场里,在停车场入口的牌子上写着:“计费停车场,每日5欧元”。S觉得价钱高得离谱。当他驾车驶进停车场时,他隔着窗户对坐在收费亭里的工作人员P喊道,他将不会付款,因为体育场应当向观众提供免费停车位,而且他的车有全额保险,无需看护。比赛结束后,S拒绝付款,P拒绝为其打开停车场大门。问题:P是否有权要求S支付5欧元停车费?

案件分析:

标题:停车场门卫P是否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11 条第一款享有对S的停车费支付请求权?

假设大前提:假设P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成立一则无名合同——停车合同(该合同可以视为由第535条“租赁合同”——“场地”,与第611条“雇佣合同”——“看护”的结合)享有对S的5欧元停车费支付请求权。

法律解释:本案双方并未受《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类型的合同所约束;相反他们可以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自愿缔结无名合同,同时将法律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元素,放在合同中作为合同的内容。此时主要涉及的是第311条第1款 “无名合同”。问题在于,此时P和S是否达成了这样一种有关在停车场5元停车费的“停车合同”?所谓合同(Vertrag),是一种由双方相互发出具有合意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和承诺)的一种法律行为。

假设大前提1:假设P将停车场大门打开的行为可以被推定其作出了一个缔结停车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解释1:所谓要约(Angebot),是一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可以根据该要约作出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促成合同的生效。所谓意思表示,是一种意在促成某种法律后果产生的一种私人的意思表达。意思表达不仅可以通过明示作出,也可以由默示的行为推定作出。这样一种意欲产生法律后果的表示能否被认定,则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3、157条,客观地由接受方的视角来判断。如果有关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构成要素已经明确,或者至少根据其表示是可以明确的,那么关于该要约必要的内容已经给出。

涵摄1:从谨慎客观的角度看,P通过打开停车场大门,并且在门口立牌子的行为可以推定,他明确地表示想要与找停车位的人缔结一个需要交付停车费的停车合同。尽管P作出的表示并没有特定的相对人,但是从牌子上可以推定,任何想要停车的人都有支付5欧停车费的义务。因此P的表示可以看作是针对任何一个找停车位的人。P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是确定的,即S作为寻找车位的人,可以通过单纯的承诺(Annahme)使合同成立。

结论1:P通过打开停车场大门的方式作出了一个以缔结停车合同(看护、价格为5欧)为内容的要约。

假设大前提2:假设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S已经作出了承诺。

法律解释2:所谓承诺,是一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要约的接受方无条件接受了要约。

假设(1):假设S通过把车驶入停车场的行为,作出了缔结停车合同的承诺。

解释(1):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明示,亦可以通过沉默推定作出。

涵摄(1):从谨慎客观的角度看,S把车驶入停车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对缔结收费停车场5欧元的停车合同的要约作出无异议(无保留)的承诺。

结论(1):通过S的行为,推定其对要约作出了承诺。

……

假设(2):假设S在驶入时,其明确表示将不付款,且不需要看护的行为能看作是对P要约的一种异议。通过叫喊,S不仅没有作出承诺,而且是对P的要约做出了明确的反对。问题在于,S的反对究竟是能够阻止停车合同的生效,还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而被视为可忽略?

解释(2):《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了禁止矛盾的行为。如果一个人通过他的实际的行为,特别是通过使用有偿的要约的劳务时,推定其对该劳务要约作出了承诺,那么对于该有要约的合同的生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因为当事人作出矛盾的行为——即明确表示其不接受该要约而排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个如上述的,与实际行为相矛盾的拒绝,是可以忽略的。

涵摄(2):在上例中,S通过对P要约的明示拒绝而构成了与自己实际行为的矛盾。

结论(2):由S向P作出的明示拒绝,由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信原则而被忽略。因此S将车停在停车场的行为被推定为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承诺。

结论2:S已经对与P的要约做出了无条件承诺。

结论:在S与P之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成立了一个有关在停车场停车,且费用为5欧元的无名合同。根据这一合同,P享有对S要求支付5欧元停车费的支付请求权。

从上述案例的模拟推导中可以看到,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代表的演绎推理确实具有论证更为详尽和完备的特点。与此同时,这中演绎推理的框架又不欠缺灵活性,其内在原因是在解释环节的开放性,以及后文将分析的其在涵摄环节中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成的可能性。

理论上讲,在这一推理框架下,通过对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解释和涵摄能够得出确切而严谨的结论,是一种严密的推理结构,可谓将演绎推理做到极致,展示了德国法律推理的精致和严谨,是目前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的典范和发展方向。通过这种法律论证方法,法官可以运用一套固定的方法来处理各类不同的案例,而不是基于个人的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所以能够避免在分析案例中每个人都依据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套路来展开分析,有助于达成方法论上的统一。这种模式“既具有合乎逻辑的假设,也经常显现为法律拘束的要求,从而构成了平等对待以及法的安定性的必要条件”。

——本文节选自高尚著作《德国判例使用方法研究》

感谢高尚老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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