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教育部关于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教育部关于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 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各地全面应用于学籍管理业务,实现深度融合,面向群众提供服务,有力地提升了教育治理能力,提高了教育治理水平。随着各地管理实践日益丰富,一些学籍管理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解决和规范。为全面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处理办法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见附件1。

二、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加强学籍管理员培训,新进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建立备案制度,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稳定。学籍系统将开发全国学籍管理员通讯录功能,增进学籍管理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学校级和区县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录一次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学籍系统将开发对所有账号使用情况的监测功能,并将各地账号使用情况纳入通报。

三、提升服务水平

1.建设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服务”的原则建设部省两级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推动建立全国分级技术服务网络,承担学籍系统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号码:010-66119801,服务邮箱:66119801@moe.edu.cn。

2.贯彻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工作机制。要按照群众投诉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要进一步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下学籍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属于省级学籍管理和省级运行环境的问题应由本省解决,跨省业务和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报告单(附件2)形式及时报告教育部。为提高办理效率,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应紧密协作,充分发挥问题报告单、问题核查单(附件3)、问题督办单(附件4)的作用,问题核查单由技术部门核发,问题督办单由行政部门核发。

3.提供全国学籍号查询服务。为方便群众办理学籍业务,通过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提供全国学籍号查询服务。初期通过电话和邮件形式,待条件成熟后,开通全国学籍号查询网站。

学籍管理事关每一名中小学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狠抓落实,及时解决各类问题。要组织各地各校开展培训,力争使各级学籍管理员全面理解每一个问题的解决原则,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借助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学籍管理问题处理的路径和办法,减少焦虑,充分感受到教育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心,增强对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的获得感。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